湖北省公佈2024年第八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舉報獎勵)

(記者 默曉龍)爲切實維護羣衆合法環境權益,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衆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湖北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積極實施生態環境舉報獎勵,依法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及時防範和消除了生態環境污染安全隱患。

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現將湖北省2024年各地辦理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典型案例予以公佈,供湖北省各地學習借鑑。

十堰市對羣衆舉報某公司超標排放工業噪聲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2024年3月22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丹江口分局執法人員接到羣衆舉報反映,丹江口某公司燒鍋爐夜間噪音非常大,嚴重擾民。執法人員隨即赴現場開展檢查,對羣衆舉報投訴的鍋爐房噪聲擾民情況進行執法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鍋爐廠界環境噪聲1號監測點位晝間測量值爲62dB(A)、夜間測量值爲56dB(A),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二類區標準限值。經進一步調查覈實,該噪聲源爲某公司廠界內新增的一臺15t/h天然氣鍋爐。

【查處及獎勵情況】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2024年5月6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並督促指導完成整改。該公司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採取隔音減噪措施,後經丹江口環境監測站對其整改後的廠界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達標。

十堰市將該舉報問題的查處情況向舉報人進行了反饋。2024年7月3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十堰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500元。

【典型意義】處罰不是目的,獎勵不是終點。十堰市生態環境局實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激勵公衆參與環境監督,並將舉報問題的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一方面及時迴應了羣衆關切的環境問題,一方面指導企業提升環境治理和自主守法水平,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態度。

鄂州市對羣衆舉報某貨場露天貯存固體廢物案實施獎勵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鄂城分局接到羣衆舉報,反映碧石渡鎮虹橋村附近有一個堆場露天堆放疑似工業固體廢物。鄂州市生態環境局鄂城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對碧石渡鎮虹橋村附近堆場進行調查覈實。經查,張某某租用堆場露天堆放約4888.45噸硫酸亞鐵提純廢渣,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

【查處及獎勵情況】張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9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當事人對露天堆放的硫酸亞鐵提純廢渣進行規範處置,並依法處以罰款。

2024年7月23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鄂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典型意義】在工業固體廢物非法傾倒、處置等案件頻發的城鎮、農村、非工業區等偏僻區域,生態環境部門有針對性地加強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的宣貫,有效調動公衆參與環境監督的積極性,依靠人民羣衆的力量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爲,同時強化科技手段運用,積極推廣無人機等輔助手段,精準固定證據、大幅提高執法效能,不斷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水平。

仙桃市對羣衆舉報某水產品公司未依法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2024年5月9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羣衆舉報後,對某水產品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1條嗦螺生產線正在生產,該項目是2024年4月30日新建的以福壽螺和田螺爲原料的嗦螺生產線,並配套安裝一臺1蒸噸燃煤鍋爐,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查處及獎勵情況】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10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依法處以罰款。

2024年9月7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仙桃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400元。

【典型意義】落實羣衆路線,拓展問題發現機制。通過實施舉報獎勵,讓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即時的“監視器”,幫助基層執法部門有效減少監管盲區,加大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的監管力度,形成“事實舉報、執法查處、及時獎勵、接力受案、持續打擊”的正向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