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年內開出135張“罰單”
在嚴把IPO“入口關”“申報即擔責”等政策基調下,今年以來,滬深交易所明顯加大了對於IPO過程中違規行爲的監管力度,尤其是涉及紀律處分的“紅牌”大幅增加,壓嚴壓實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中介機構覈查把關責任。
第一財經根據滬深交易所網站信息初步統計,今年以來,兩家交易所共針對IPO和再融資申報項目中的發行人信息披露問題、中介機構執業問題等,出具紀律處分53次,監管措施82次,“罰單”數量相比去年分別大幅提升3.8倍、1.1倍。
235人、66家機構收“罰單”
第一財經根據滬深交易所網站信息統計,2024年,兩交易所針對IPO和再融資申報項目合計開出了135張罰單,包括紀律處分53次,監管措施82次。 相比2023年的50次大幅提升了2倍。
具體來看,2024年,上交所出具紀律處分29次,監管措施33次;深交所出具紀律處分24次,監管措施49次。相比2023年,交易所針對IPO出具“紅牌”的頻次提升明顯。
上述罰單涉及的個人合計235人/次,包括簽字律師29人/次、簽字註冊會計師58人/次、保薦代表人74人/次、券商高管6人/次、財務顧問主辦人2人/次以及擬上市公司董監高等“關鍵少數”66人/次。
被處罰的機構合計66家/次(部分機構多次被處罰),其中包括29家發行人、6家上市公司,16家券商、8家會計師事務所和7家律師事務所。
對於被實施監管措施的機構或個人來說,絕大部分是書面警示或監管警示;而對於被紀律處分的機構和個人,輕則通報批評,重則“資格罰”、公開譴責。年內,滬深交易所合計出具了9張針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或個人的“資格罰”罰單。
對於發行人的“資格罰”諸如大參林,該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請過程中,收到了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載明茂名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兼時任董事柯金龍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但大參林未及時向交易所報告。爲此,交易所做出對大參林六個月內不接受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罰。
對中介機構人員的“資格罰”諸如中信建投。劉能清、邱榮輝爲中信建投指定的紫晶存儲首發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交易所指出,在紫晶存儲首發上市申請過程中,中信建投存在未審慎覈查銷售設備的安裝調試及維護等配套服務、未審慎覈查銷售收入確認有關合同和單據的異常情況等問題。
據此,交易所對保薦代表人予以三年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另外,中信建投時任分管投行委委員兼投行部深圳部負責人李波、項目內核責任人董貴欣、項目質控責任人張華均被通報批評。
據第一財經統計,在收到紅黃牌的保薦機構中,中信建投次數最多,達到了5次。另外,海通證券收到了4張罰單,民生證券3張罰單,中信證券、國投證券、華泰聯合、東方證券承銷保薦均收到2張罰單。
顯然,全面註冊制實施後,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的合規意識、誠信意識、規範運作、執業質量等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申報人、關鍵少數、中介機構及人員並罰
IPO申報主體或再融資主體被處罰,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項目申報會計師和簽字會計師、申報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通常會一併被處罰。
比如,奧德裝備的創業板IPO申請於2023年6月30日受理,2023年第三批首發申請企業現場檢查被抽中,2024年6月8日撤單。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完整披露報告期內與關聯方及第三方進行的資金拆借;未充分披露內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規範;部分會計處理不規範,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等行爲。
交易所對奧德裝備以及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周定山、總經理祝新生、財務總監俞莉茜;項目申報律師事務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及項目簽字律師;項目保薦人國投證券以及保薦代表人;項目申報會計師中匯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等均採取了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一查就撤”不意味着能“一走了之”,類似的處罰也給“一查就撤”的心存僥倖者敲響警鐘。對於發行人來說,註冊制就是強調“以信息披露爲中心”,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中介機構是對發行人信息披露進行覈查驗證、專業把關的第一道防線。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接受採訪時表示,中介機構在IPO項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執業質量直接影響IPO項目的質量和透明度。“然而,一些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不盡職、不勤勉等問題,導致IPO項目出現違規情況。爲了規範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爲,交易所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他說。
另外,今年交易所還處罰了幾起財務造假案,華道生物就是其中之一。該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虛假銷售,同時僞造銷售回款,導致招股書披露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等存在虛假,其欺詐發行的行爲嚴重違反了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所對華道生物給予五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分;對華道生物實際控制人劉明榮給予五年內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分;對劉明榮等人給予在認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處分,並公開譴責。
在近兩年的醫療反腐中,對於生物醫藥IPO企業的核查成爲重點之一,尤其是諸如醫藥企業推廣活動開展的合法合規性、各項費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相關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等等,是交易所關注的重點。
第一財經統計,上述罰單也涉及了7家生物醫藥企業。
比如,創業板IPO申報企業科瑞德存在銷售費用相關內控不規範的問題,諸如部分費用實際結算方式與合同約定不一致;部分會務費報銷附件不規範;主板申報企業賽克賽斯的業務推廣相關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部分推廣活動驗收存在瑕疵等;主板IPO申報企業卓誼生物存在未充分披露推廣活動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會計覈算不規範、未充分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與控股股東人員、營業場所混同及整改情況。
值班編輯:小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