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及漢翔廠場籌組獨立工會遭拒 聲請釋憲逆轉勝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及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分別向縣市政府申請工會獲准,但各該企業工會不服提訴願,勞動部認定這2工會沒有獨立人事及會計單位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廠場」規定,不準設立工會,2廠場工會經提告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9日宣判法條違憲,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認爲,《工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廠場」是指獨立人事及預算會計等,要符合「廠場」才能成立工會,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憲法判決宣示之日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朱梅雪等32人,原來是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他們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修護工廠工會,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2014年獲當時的桃園縣政府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但華航企業工會不服提起訴願。

勞動部在2016年撤銷發回後,桃園市政府仍同意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覈准工會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又提起訴願,勞動部撤銷市政府的處分,朱梅雪等人服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部的決定,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另邱振銘等人在2015年籌備並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登記爲工會,市府覈定同意登記後,漢翔航空企業工會不服提起訴願,之後勞動部2度撤銷市府覈准的處分,邱等人提告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