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3年補助宗教活動千萬元 未妥善評鑑遭糾正

花蓮縣政府2020年至2022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耗資千萬,但經費相關規定形同虛設,且未妥適評鑑考覈受補助團體的執行力,遭監察院糾正。(蔡雯如攝)

花蓮縣政府2020年至2022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耗資千萬,但監委調查發現,花蓮縣府補助要點的經費相關限制規定不符,形同虛設,且未妥適評鑑考覈受補助團體的執行力,更有團體活動結束約2年後仍未完成核銷,相關補助規定欠周妥,認定有疏失,因此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調查「花蓮縣政府宗教預算編列及執行爭議」案,監察院16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監委指出,花蓮縣府2020年至2022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超過2萬元的案件佔比均超過9成,且補助金額逐年增高。

監委表示,上述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有14件、13件、16件,總計補助約2758萬,其中全額補助者,3個年度有13件,補助780萬餘元,平均每件補助60萬餘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者屢見不鮮。

不過,依據花蓮縣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相關審覈作業要點規定,對同一民間團體的補助,每年度以1次爲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不得超過2萬元,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規定形同虛設,且花蓮縣府補助規定條款、金額評估等決策過程,透明度不足,也沒有明定未依限覈銷的後果,覈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

監委說,花蓮縣府未評鑑考覈受補助團體的執行力,導致多個團體未依時限辦理、完成核銷,且有團體活動結束約1年仍未完成核銷作業,還能再度獲得補助,但花蓮縣府對其未完成核銷作業,卻束手無策,導致補助經費的保留款遭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予以減列。

監委指出,宗教輔導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但花蓮縣政府創設並連續多年,每年耗資1600萬經費,主辦並擇定補助部分團體辦理全縣各宗教祭天祈福暨遶境活動,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內容,以及內政部對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權責的說明,均有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