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宗教活動 「規定形同虛設」 監院糾正花縣府
監察院昨糾正花蓮縣府,補助民間團體辦宗教活動,與縣府相關補助要點中限制規定不符,讓規定形同虛設,民政處長明良臻迴應,目前未收到監察院正式公文,對於監察權絕對尊重,日後也會依監察委員建議,再跟宗教界溝通、調整。
查案監委指出,花蓮縣府2020年至2022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2萬元之件數佔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餘元、40萬餘元及51萬餘元,逐年增加。
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補助2758萬餘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屢見不鮮,均與相關審覈作業要點規定,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每年度以1次爲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並且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相關規定不符。
監委表示,宗教輔導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但花蓮縣府創設並連續多年每年逾1千6百萬元,主辦並擇定補助部分團體辦理全縣各宗教祈福暨遶境活動,是否符合上開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相關內容與內政部對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權責說明,以及是否尊重例如以一神論爲教義之宗教等,不無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