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舉債 監院糾正苗栗縣政府
劉德勳、高鳳仙表示,苗栗縣政府民國95年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債限,100年11月公共債務餘額新臺幣377.69億元,短期債務比率33.74%,再次逾限,雖經行政院101年7月函要求不得超過101年6月底公債餘額399.23億元,卻於101年底增加爲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爲401.59億元。
劉德勳、高鳳仙指出,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改善財務狀況,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使收支差短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
劉德勳、高鳳仙表示,苗栗縣償債計劃覈准後,短期間內即無法推動,作爲償債計劃資金來源的189.62億元待售土地,於計劃提出時尚有102.75億元尚未依法報準出售,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僅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財政部要求苗栗縣政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均故意隱匿不提報。
劉德勳、高鳳仙說,財政部審覈苗栗縣政府改善計劃內容,流於形式,未詳究償債資金來源的可行性,就予覈准,也有違失。1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