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仲裁以6.29億買回 監察院糾正臺東縣政府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纏訟多時,臺東縣政府以新臺幣6.29億元買回,監察委員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表示,監察院糾正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將業經法院判決認定且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決議爲「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並要求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另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臺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BOT案,自92年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94年動工興建、96年主體建物完工,但因臺東縣政府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由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纒訟10餘年,臺東縣政府於109年依仲裁判斷,耗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實有負縣民所託。
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會議於16日通過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臺東縣政府,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趙永清表示,本案是掀開政商間不可告人的潘朵拉盒子,歷經4位臺東縣長,卻在臺東縣留下不可抹滅的傷痕,全體人民都必須面對與省思。臺東縣政府沒有站在人民、土地及環境的角度,在很多地方配合護航、打假球,最後再用公帑買回,目前也看不出來未來會有很好的使用,相當遺憾。
糾正文案中指出,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已認定之事項提送協調,由協調委員會於2015年6月27日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事由,包括規避環評及過度開發而引發重大環保爭議等情事,及未能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劃不能繼續執行之責任,決議爲「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其契約責任。
糾正文提及,協調委員會於2017年3月23日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之結論,作爲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臺東縣政府對協調委員上開明顯不利於縣府及縣民的決議及結論,未本諸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
監委指出,該案的顏姓仲裁人,曾參與先前不利於臺東縣政府的決議,卻仍擔任仲裁重要角色,實不合理,但臺東縣政府對於仲裁庭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卻也沒有提出抗辯,同樣有重大違失。
監委提到,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物未通過環評,無從作爲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爲估價條件,且BOT合約限制建物高度不得超過13公尺,房間數不得超過80間,臺東縣政府買回的建物卻高19.8公尺,房間數達123間,形同以公帑爲業者過度開發之行爲解套,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