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裁員不可取
原標題:“花式”裁員不可取
2020年底,黃某入職江蘇南通某公司,雙方簽訂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爲業務經理。2022年7月,由於業務調整,公司與黃某協商,將黃某崗位由業務經理調整爲業務員,或其領取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關係,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隨後,該公司針對黃某建立了四人工作羣,一人工作,三人監工,工作任務異常艱鉅,最終因業績考覈持續不達標,公司將其開除,黃某認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違法,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黃某勞動關係違法,判決公司向黃某支付賠償金4.5萬元。
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採取減員措施可以,然而爲了規避裁員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額外費用,一些企業絞盡腦汁地想出各種“花式”裁員的辦法,實在是醜態百出。上述案例中專門成立“監工羣”的做法,甚至已經升級成職場“PUA”和職場霸凌的程度。
勞動者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公司有“用工自主權”,但“不能勝任工作”不是隻有企業說了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第26條中規定,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企業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應先提供培訓或調整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也需進行經濟補償。
對企業來說,儘量按照勞動法辦事,是必須遵守的義務;而對員工來說,也須提高法律意識,清楚自身訴求,從而積極合法維權。
企業裁員可以,但要遵循法律程序和條件,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希望企業少點套路,多點真誠。(《中國工人》雜誌記者 馬夢婕)
來源:《中國工人》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