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家電動車店被查!
近日
區市監部門公佈
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典型案例
具體內容如下
一、淮安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鞍座、蓄電池盒案
2024年2月,當事人從淮安正凱源車業有限公司購進14輛雅迪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48V),進價739-900元/輛,售價:1500-1600元/輛;當事人購進後,將其中3輛原車鞍座拆除,並重新加裝了長度爲450mm的新鞍座,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 350mm的規定;將11輛電動自行車原有電池組盒更換改大,蓄電池和電池組盒側壁間隙爲4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3.4.3蓄電池防篡改 b)蓄電池和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於或等於30mm,且不晃動的規定。改裝後的14輛電動自行車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5月17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上述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共計21300元。
當事人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2024年10月8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4輛;
2.罰款34080元。
二、淮安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盒案
2023年12月,當事人從廠商臺鈴電動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購進3輛臺鈴電動自行車,售價:1699元/輛,貨值金額爲5097元。購進後當事人自行將原有電池組盒改大,以便加裝蓄電池,改大後蓄電池和電池組盒側壁間隙爲4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6.3.4.3 蓄電池防篡改的要求“b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於或等於30mm,且不晃動”的要求,改裝後的電動自行車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5月17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
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2024年10月15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3輛;
2.罰款8155.2元。
三、淮安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鞍座案
2024年1月25日,當事人從淮安躍馬商貿有限公司購進4輛產品型號爲TDT1285Z的愛瑪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V):48),其中3輛爲基礎版,進價:2199元/輛,售價:2599元/輛;1輛爲引擎版,進價:2299元/輛,售價:2699元/輛,貨值金額共計10496元。購進後當事人將原車鞍座拆除,並重新加裝了長度爲420mm的新鞍座,其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4月16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
當事人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2024年10月15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4輛;
2.罰款10496元。
四、淮安區某車業經銷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盒案
2024年2月6日,當事人從淮陰區福地助動自行電動車銷售服務處購進1輛產品型號爲TDT122Z型國威牌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爲48V),進價:799元/輛,售價:1099元/輛,貨值金額1099元。購進後當事人拆除了原裝4塊12A的鉛酸電池及組盒,並利用店內以舊換新零部件,更換成可容納4塊20A鉛酸電池的組盒,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後側壁、上側壁的最大間隙分別爲55mm、52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6.3.4.3 蓄電池防篡改的要求“b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於或等於30mm,且不晃動”的要求,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4月16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
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2024年6月13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
2.罰款2700元。
五、淮安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鞍座和後尾箱案
2023年4月5日,當事人從淮安區寶馳電動自行車經營部購進2輛立馬牌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TDT9007-2Z和TDT29Z各1輛),進價:1399元/輛,售價:1599元/輛,貨值金額共計3198元。購進後當事人將原車鞍座拆除,並重新加裝了長度爲530mm的新鞍座,其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同時,當事人在原車基礎上加裝了後尾箱,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3月25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
當事人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2024年9月14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
2.罰款1000元。
六、淮安區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6月,當事人從一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2輛產品型號爲TDR8460Z的新日電動自行車(車型名稱:小麗萌),進價:1500元/輛,售價:1600元/輛,貨值金額共計3200元。上述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爲48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1.5尺寸限值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且車身與產品合格證圖片不一致,爲不合格產品。2024年4月17日,被區市監部門檢查發現。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2024年7月30日,淮安區市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
2.罰款5000元。
來源:淮安區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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