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罰不罰?法官嚴重歧異 臺中地院再有新見解:應考量建立秩序
去年棒球亞錦賽黃牛猖獗,警方專案查緝移送,臺中地院就專治黃牛的社會秩序維護法2派見解南轅北轍,一派主張警方誘捕偵查應論未遂不罰,另一派認爲擾亂市場應當罰;中院再出現新見解,表示行政罰應考量所欲建立秩序「而非機械式引用刑法既未遂理論。」裁罰江姓黃牛6000元,可抗告。
臺中第5分局移送指出,江男2023年12月7日非供自用,以票價1000元購買4張亞錦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隨即以2倍價格,開出8000元轉售給喬裝買家的警員圖利,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黃牛票條款)送辦。
臺中地院簡易庭指出,社維法並無刑法第25條關於「未遂犯」的規定,而社維法的制定,是爲取代經宣告違憲的違警罰法,立法初期各界曾對應採行政法(行政罰)或輕犯罪法(刑罰)模式爭論不休,最後以延續違警罰法作法,採行政法定案。
簡易庭說,本件江男違反黃牛票條款,其立法時並非和刑罰類似的「輕罪」行爲,再參考2023年5月31日修正的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3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票面額10至50倍罰鍰。以虛僞資料資料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購票,處3年以徒刑。」
簡易庭解釋,從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可明確分辨第2項屬行政罰,與社維法第64條第2款(黃牛票條款)都是處罰販售票券行爲,可見應屬行政罰。
簡易庭也參考已故大法官吳庚、學者王服清及李惠宗著作,就有關行政罰是否處罰未遂,最高行政法院多認爲行政不法無既、未遂之分,並建立「重要階段行爲理論」及「一個整體不法行爲理論」,且若將刑事法既遂理論,套用行政不法,對公益有過度犧牲會使行政成本過多等負面影響。
簡易庭認爲,行政罰既、未遂的標準,應考量行政所欲建立秩序,積極管制違反行政法的行爲,而應從寬認定,「而非機械式引用刑法既未遂理論。」
簡易庭審酌,球賽、演唱會多具獨一無二特質,若無事前查緝防堵,事後才追究行政不法,則該次票券販售公平交易秩序難已達成,因此已着手實施招攬兜售、網路標售行爲,而達重要階段的行爲,即得以處罰,裁罰江男6000元罰鍰,4張票券沒入。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