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2個月妻北上失聯 尪得知「下海」苦等24年只好認離

有人夫看大陸妻子結婚後,妻子竟於2個月後北上從事非法工作,並被抓到遣返,人夫苦等24年,妻子仍無返臺,他只好訴請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人夫於24年前和大陸妻子結婚,並在臺灣共同生活經營婚姻,不料,妻子於結婚後2個月北上賣淫被查獲,便遭到強制出境,2人不僅現在已無聯繫,妻子至今也未返臺,他便向法院訴請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理後,法官認爲兩人婚姻基礎已失,僅存形式而無實質,判準兩人離婚。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人夫阿強於2000年9月間和大陸妻子結婚,婚後2人共同在臺灣生活,不料,結婚沒多久,妻子便因爲從事不法行業遭到遣返至今未歸,且妻子遭遣返後曾來信向他表示願意離婚,兩人之後也無聯繫,他遭妻子惡意遺棄的狀態持續中,兩人婚姻已產生破裂,無法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他便向法院訴請離婚。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時,人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無提任何書狀作答辯或陳述。

經法院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得知人妻於2000年11月間被北市警局查獲(賣淫)非法工作,並於8天后強制出境,人夫雖曾於2000年12月間替人妻申請來臺探親,但因人妻曾有違法、違規紀錄處分在案被否決,雖然現在已超過「不予許可」申請來臺管制期間,但人妻自2000年出境後,便未再來臺的紀錄。

法官審酌人妻因2000年11月出境後,就未曾返臺,人妻與人夫兩人現在也無聯繫,顯然人妻對兩人婚姻已無維持與共同經營的意願,可以認爲兩人婚姻基礎已失,僅存形式而無實質,且已產生破綻無回覆的希望,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當由人妻負責;法官最終裁定準許人夫的請求,判2人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