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起遠高債違約!國融證券等被大定投資索賠1430萬元,一審判決來了|局外人

一度嘗試“易主”的國融證券再度迎來麻煩事。近日,嘉興大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定投資”)訴國融證券等債券承銷涉虛假陳述一案迎來一審判決。

3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發佈了一審民事裁定書,原告大定投資請求判令國融證券、中銀律所、國友大正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原告債券投資損失合計1430萬元。

作爲一家專注於債券投資的私募機構,大定投資當前的主要追債目標包括“16寧遠高”的發行人——寧夏遠高實業集團(簡稱“遠高集團”),以及與“16寧遠高”發行相關的三家中介機構: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融證券”)、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簡稱“中銀律所”)、北京國友大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簡稱“國友大正”)。

大定投資的相關負責人表示,“16寧遠高”在2021年1月發生違約後,公司認爲涉及“16寧遠高”債券的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發行人償付能力的重要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應對公司的債券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大定投資開始準備訴訟事宜。

大定投資認爲,公司通過私募債券基金購買寧夏遠高實業集團公開發行的2016年公司債券5.3億元,後因寧遠高發行的其他債券違約,已於2021年3月4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公司購買債券遭受損失。而國融證券等三被告作爲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應當對嘉興大定債券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銀律所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案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大定投資通過所管理的私募債券投資基金(大定投資穩健6號、大定投資穩健9號)購買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2016年公司債券(“16寧遠高”)。該債券發行總額5.3億元,發行起始日爲2016年4月12日,兌付日/到期日爲2021年4月12日。因寧遠高發行的其他債券違約,16寧遠高債券已經於2021年1月6日加速到期,寧夏遠高已於2021年3月4日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據2016年4月7日出具的16寧遠高債券《募集說明書》披露:該債券系擔保債券,由寧夏遠高將子公司聞喜縣劉莊冶宏遠銅業和聞喜縣榮華路家溝石榴子石礦業擁有的採礦權和車輛爲本次債券設定抵押擔保;本次債券擬抵押的採礦權和車輛設備的評估價值總計爲199307.84萬元,覆蓋本次債券發行規模的3.76倍;上述兩項採礦權抵押事宜已於2016年3月14日完成,抵押備案期限至2021年5月1日,抵押權人爲國融證券,本次抵押以保證本次債券的本息按照約定如期兌付。

民事裁定書顯示,上述公開披露信息卻存在虛假記載:宏遠銅業採礦權並未按《募集說明書》披露內容辦理抵押備案,無法爲債券提供有效擔保,大定投資等16寧遠高的債券投資者無法對宏遠銅業採礦權享有抵押優先權。

根據自然資源部網站公開信息查詢,宏遠銅業採礦權的有效期限已經續期至2022年8月19日。由於寧夏遠高及其子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宏遠銅業採礦權已被寧夏遠高的多方債權人申請查封,現正在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變賣程序。

大定投資認爲,《募集說明書》披露的上述採礦權抵押擔保情形,屬於與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內容,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判斷,是投資者購買16寧遠高債券的最主要原因。根據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發行人以採礦權和車輛爲債券提供抵押擔保,具有較好的增信作用,16寧遠高債券的信用等級爲AA。大定基於對公開信息披露文件的信任而購買該債券。

國融證券是16寧遠高債券的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中銀律所是16寧遠高債券的發行人律師,國友大正是16寧遠高債券的資產評估機構。三被告作爲16寧遠高債券的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應當對大定投資債券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大定投資等債券投資人無法行使本應享有的抵押優先權,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計算方式,大定投資已經委託國融證券就寧夏遠高應當支付的債券到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債權金額合計14300320.53元,向寧夏遠高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且國融證券作爲受託管理人已經代表大定投資等多名投資者向寧夏遠高進行起訴,確認了大定投資的上述債權金額。

最終,大定投資作爲基金管理人,有權以自身名義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共同向大定投資承擔相應責任。大定投資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應當按照大定投資申報債權金額,以及大定投資就本案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賠償大定投資損失。

2023年11月底,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銀川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國融證券在10%的範圍內對大定投資的案涉本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定投資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並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於2024年3月1日進行,截至3月17日,該案件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