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起訴虎嗅侵犯肖像權,索賠40萬!法院一審判了

鹿晗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於5月27日公佈,涉及案件爲鹿晗發現虎嗅方面未經允許,在其賬號發佈13篇文章當中擅自使用含有鹿晗肖像照片。鹿晗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虎嗅方面道歉並賠償40萬元經濟損失等要求。法院審判決,虎嗅方面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民事判決書披露,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經審理認定,涉案微信公衆號“虎嗅App”中發佈了十三篇涉案文章,使用了24張涉案照片。文章尾部附有虎嗅廣告。經比對,上述24張涉案照片含有原告鹿晗肖像。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停止侵權;2 、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被告微信公衆號中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侵權圖片名稱、侵權圖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0cm*9.0cm(名片大小),時間不少於6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00000元,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以上各項共計402000元。原告當庭放棄關於合理開支2000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作爲具有一定知名度演員,其肖像權中包含着一定的財產利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並配文後在微信公衆號發佈。原告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員,被告發布涉案文章並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過發佈涉案文章而吸引關注,提升自身影響力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可認定爲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因此,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事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爲,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一節,考慮到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在涉案微信公衆號內發佈賠禮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一節,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爲涉案文章的發佈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數額,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其肖像的商業價值,涉案文章的傳播範圍、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數量以及與損害後果關聯性因素,判定被告所應賠償的具體金額爲300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停止侵權;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衆號虎嗅App向原告鹿晗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覈准,如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該義務,本院將選擇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官方網站公佈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鹿晗經濟損失30000元;駁回原告鹿晗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