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侵犯他人肖像權、姓名權,法院這樣判!

近日,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他人肖像權、姓名權的案件。

甲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員、歌手。2021年7月,某科技公司與某影視公司簽訂授權合作協議,約定某影視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某影片(主演甲某)的劇照、宣傳物料(圖片海報中包含有甲某等角色劇照),某科技公司可以合理利用劇照結合自身產品與該影視聯動宣傳。

2021年10月,甲某經紀公司向某科技公司發送郵件及附件,告知某科技公司生產的手機屏幕保護貼使用了甲某的名字及肖像,在微信文章、今日頭條、微博發現甲某與某科技公司產品的合成廣告照,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權及姓名權,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等。

甲某認爲某科技公司以營利爲目的,在未經其或其經紀公司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某科技公司的宣傳廣告、網絡推廣等渠道中使用其肖像和姓名,欺騙消費者,使社會公衆誤以爲甲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手機屏幕保護貼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給甲某造成不良影響。某影視公司未經甲某許可,使用並授權某科技公司使用甲某肖像照片之行爲侵犯了甲某肖像權和姓名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公開致歉。

梅縣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某科技公司使用的涉案圖片並非來源於某電影劇照,而是甲某爲宣傳某電影而拍攝的照片。甲某未授權某影視公司使用其肖像、姓名,甲某作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員、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某科技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產品外包裝使用甲某肖像和姓名,客觀上利用了甲某的影響力對產品進行宣傳推廣,極易造成不知情的大衆誤以爲甲某是該產品的代言人,故某科技公司的行爲已侵害了甲某的肖像權和姓名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某影視公司抗辯某科技公司超出合同約定範圍和期限使用涉案圖片,但是鑑於某科技公司在其產品外包裝使用的兩種設計圖案均經過某影視公司認可備案,應認定爲雙方就在涉案產品外包裝使用甲某肖像、姓名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最終,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向甲某賠償經濟損失,某影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並判決某科技公司和某影視公司在指定網站、微信、報刊等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判決後,本案當事人未上訴,已生效。

文 記者 丘銳妮 通訊員 鍾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