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電玩酒吧借你遊戲,侵犯了著作權人哪種權利?
▲遊戲酒吧提供遊戲及電視供消費者在店內遊玩,符合在一定場所內向公衆傳達著作內容的要件,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爲,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遊戲公司的授權才行。(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日本新聞報導,日本警方於近日逮捕了兩間電玩酒吧的老闆等3人。新聞指出,京都警方共從兩間店家起出約30臺遊戲主機及約1100片遊戲軟體,店家未經遊戲公司授權,便將遊戲機及遊戲借給消費者,並讓他們利用店內提供的熒幕玩遊戲,這樣的行爲侵害了遊戲公司的著作權。這也是日本出現的第一起對遊戲酒吧的侵權指控。日本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也在今年對各地相關店舖發出警告。
在現今這個電子遊戲產業發達的時代,各式各樣的遊戲透過不同的媒介進入我們的生活中。但是在玩遊戲的時候你可曾想過,電子遊戲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單純?
電子遊戲是一種複合式的著作物
《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許多的著作物類型,但是卻沒有一個類型叫做「遊戲著作」,而是要透過《著作權法》上的規定,來找出電子遊戲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有趣的是,由於電子遊戲本身同時符合多種著作的要件,或本身就包含了許多種著作在內,因此在探討遊戲的著作權問題時,就有必要針對侵害的究竟是遊戲的哪個部分做釐清。
說了這麼多,電子遊戲究竟是怎麼樣的著作呢?目前大多數的見解認爲,電子遊戲具有多重面向,屬於「複合式著作」,是指同時具有多種著作物性質的著作,曾有人提議應該將這類著作另以特殊類別規範,但並未修法。
電子遊戲在不同狀況下,會呈現出不同著作物的樣貌。首先,電子遊戲本身就是一種電腦程式,因此就是《著作權法》上的「電腦程式著作」;而當你將電子遊戲檔案點開、開始遊玩時的「畫面」,就成了《著作權法》中的「視聽著作」。同時,電子遊戲除了兼具以上兩種著作外,構成電子遊戲劇情的劇本、背景音樂等也分別是其他的著作類型,因此,電子遊戲相關的著作權問題,就得視討論的是電子遊戲的哪個部分。
遊戲影像可能涉及公開上映權
回到本次的案件,電玩酒吧究竟侵害了遊戲公司哪方面的權利呢?應該是「公開上映權」。所謂的「公開上映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簡單地說就是透過視聽機器將著作物內容向一定場所內的公衆傳達的權利。舉例來說,電影院放映電影的行爲,就是公開上映的最常見樣態。
回到前面所說到的,遊戲畫面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會被認爲是「視聽著作」(注: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曾在《三國志III事件》中認爲,其遊戲畫面大多是靜止的,因此不屬於視聽著作),而按《著作權法》第25條的規定,著作人專有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如果店家提供遊戲及電視供消費者在店內遊玩的話,由於符合在一定場所內向公衆傳達著作內容的要件,因此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爲,而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遊戲公司的授權才行。
雖然遊戲酒吧提供遊戲租借服務,對於遊戲公司的遊戲銷量可能有一點點幫助,而大多不會訴諸法律去解決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這並不代表遊戲公司沒有這樣的權利。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現像日本這樣的案件,但我們也要從尊重著作權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避免爭端發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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