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安裝攝像頭是否侵權?法院:可能侵犯隱私權

來源:央廣網微信

“我在自己家安裝帶有攝像頭的智能門鎖,爲的是安全,我招誰惹誰了,憑什麼告我?”

“我們住的地方公共通道很窄,這帶攝像頭的門鎖侵犯到我的隱私了。”

近日,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審結了一起隱私權糾紛案。據查,原告與被告系固鎮縣某小區的鄰居,雙方房屋的進戶門緊鄰且成直角。原告於2024年4月發現被告安裝了帶有攝像頭的智能門鎖防盜門,該攝像頭將公用走道全納入攝像可視範圍內。雙方協商未果後,原告起訴到法院,認爲被告擅自安裝攝像監控的行爲,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及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被告拆除。

這起事件並非個案。9月25日,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北京、上海、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發生過類似判例。那麼,鄰居家安裝帶有攝像頭的智能門鎖是否侵犯隱私權?記者採訪了律師和相關專家。

安裝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侵權了嗎?

在上述案件中,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認爲,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很多人出於個人安全和防盜的考慮,選擇安裝具有攝錄功能的智能門鎖,這種類型的智能門鎖,當有人或物靠近時,就會自動激活攝像功能進行抓拍。

上述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安裝的智能門鎖的攝錄範圍包括門前的公共走道,甚至波及原告家中,攝像頭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隱私權,公共走道是與原告生活有密切聯繫的公共區域,鄰居日常進出住宅、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居家生活等反映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況的信息,與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相聯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屬於隱私權。未經對方允許,攝錄、留存他人的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隱私權。

9月25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髮現,北京、上海、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發生過類似判例。從公佈案件來看,法院均支持了被智能門鎖或電子貓眼拍攝到一方的隱私訴求。

其中,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份審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張某和孫某是鄰居,兩家入戶門成直角,張某必須從孫某門前經過。一天,張某發現鄰居換上了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認爲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便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拆除智能門鎖。孫某提出,安新門鎖是保障自家安全和預防快遞丟失,主觀上沒有偷窺、侵犯鄰居隱私的想法。

法院審理後認爲,孫某電子鎖上的攝像頭,雖未直接拍攝鄰居張某家,但攝錄範圍包括門前的公共走道,相對於社會公共空間,該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員更爲具體特定,正常情況下只有張某、孫某兩家人。孫某的電子鎖攝像頭,記錄和存儲了鄰居家不願爲別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對隱私權構成了威脅和侵犯,判決其拆除門鎖。

公共空間會侵犯個人隱私?

北京鼎世律師事務所主任龐理鵬表示,法官認爲被告的智能門鎖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故勸解被告拆除案涉智能門鎖,此事件說明社會大衆對隱私權保護問題的廣泛關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龐理鵬表示,公共走道作爲公共空間,一般情況下是公衆共同使用的區域,不屬於個人的私密空間。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即使在公共走道上也可能發生隱私行爲。比如,個人在走道上接聽私人電話、處理私密事務時,如果這些信息被他人無故窺探或記錄,就可能構成對隱私的侵犯。因此,雖然公共走道本身不是隱私空間,但在進行某些行爲時可能涉及個人隱私。

他認爲,住戶出入家門的信息通常屬於個人隱私範疇,這類信息包括個人的出入時間、頻率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等,它們反映了個人的生活習慣和私人事務。如果這些信息未經授權被收集、使用或泄露,就可能對個人的生活安寧和隱私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出入家門信息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龐理鵬認爲,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傾向於採取一種精細化的調控策略,也就是保留智能門鎖中對於保障基本安全至關重要的功能,以確保住戶的基本安全需求得到滿足。同時,對於超出合理必要範圍的功能,比如,動態監控、自動抓拍等可能過度侵入他人隱私的部分,則可能要求予以關閉或限制使用。這種做法既維護了住戶的安全利益,又充分尊重並保護了相鄰方的隱私權。

如何平衡個人安全和他人隱私?

“這起智能門鎖的案件,是個人安全與他人隱私交互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龐理鵬表示,隱私權的邊界問題依然複雜。一方面,隱私權需要保護個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使個人能夠免受外界不必要的干擾和侵犯。另一方面,隱私權並非絕對,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讓位於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司法公正等更高層次的價值追求。

在龐理鵬看來,上述智能門鎖案件中,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和隱私權三者法益保護的精妙平衡。一方面,智能門鎖的普及強化住戶的安全防護,能夠有效捍衛財產及人身安全的權益。另一方面,在使用不當時,卻有可能觸及鄰里隱私權的敏感邊界,引發權益衝突。在此類案件的裁決中,核心在於如何妥善協調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隱私權之間的權重關係(即利益平衡)。

他認爲,在實踐中,隱私權的邊界往往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來確定。比如,在公衆人物隱私權的問題上,公衆人物的某些隱私信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但這種限制並非無原則,而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確保在保護公衆知情權的同時,不侵犯公衆人物的基本隱私權。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表示,對於個人安全和他人隱私的平衡問題,這是一個治理難題,需要廠商有足夠的權益保護意識,實現隱私設計的相關要求,對於使用者應當注意權利行使的剋制,包括在時段、角度、空間、應用上面有必要的考慮,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他稱,目前智能門鎖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無論是國家標準GB 21556-2008《鎖具安全通用技術條件》,還是2019年4月1日公安部發布並實施了智能鎖行業新標準——《電子防盜鎖》(GA 374-2019),均未對帶有攝像功能電子鎖的拍攝範圍、觸發條件、個人信息使用等隱私安全及保護問題設立標準或規定。

在自家智能門鎖上安裝攝像頭,如何避免被鄰居起訴侵犯隱私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旭升表示,用戶可以把攝像頭的拍攝範圍嚴格限定在安全範圍內。比如,調整拍攝的視角,讓攝像頭僅能看到自己門外情況,或者把攝像頭拍攝的內容與鄰居共享,讓鄰居看到攝像頭所拍攝的動態等。總之,安裝攝像頭是爲了保證安全,不能讓鄰居感受到攝像頭在監視自己。

來源:央廣網(記者李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