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女性結婚無法爲「派下員」憲法法庭要開庭辯論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作成728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合憲但須檢討修正,但爭議仍未解決,陳姓女子認爲現行規定女性結婚無法爲派下員,違反憲法對男女平等權保障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10月18日開庭辯論。

這項違憲爭議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爲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爲派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