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遭疑違反男女平權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陳姓女子的媽媽是獨生女,出嫁後因《祭祀公業條例》規定, 不能被列名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女聲請提釋憲,質疑爲何男性結婚後可列名、女性不能,憲法法庭13日判決「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違憲」。本判決將影響無規約的祭祀公業1221家。

憲法法庭諭知,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爲先),尚未列爲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爲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爲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爲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內政部主管的祭祀公業是兼具歷史傳統及民間習俗的組織,是某家族的人共同捐不動產,然後世代傳承,以不動產每年取得的利潤作爲祭祀活動開銷,後代子孫可被列名的人稱爲「派下員」,可共同參與祭祀及財產繼承。

本案是因高雄的祭祀公業「李祿」之設立人的次男,所生獨女是繼承人,她雖擔負祭祀李氏祖先責任,卻被認定無派下員資格,她的子女陳女等人提起訴訟,但法院引用祭祀公業規定,判決敗訴確定,陳女等人提釋憲。

陳女等人認爲,規定男子生下來就可繼承成爲「派下員」,女子則須歷經困難重重條件才能成爲派下員,且「女子未出嫁者得爲派下員 」的規定,也與《民法》沒有分嫁、娶,子女及妻子冠姓可夫妻自由約定的規定不符,違反男女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

他們主張,祭祀公業是宗親的結社行爲,但爲什麼女性成爲派下員要設有先決條件,男性卻無條件?現行規定侵害結社權,且祭祀公業是設立人捐助的財產,排除或限制女性爲派下員也侵害財產權,請求判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