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土地變國有不能討回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爲國有案釋憲結果(林偉信攝)

彰化石姓民衆主張,祖先一筆日據時代的土地,因逾期遭登記爲國有,經提告後,因最高法院1982年判例,超過15年無法請求塗銷國有登記,經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判例,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29日判決違憲,各級法院法官不應再援用判例的見解,石男可以提再審救濟。

憲法法庭並附帶說明,當人民主張自己纔是登記國有土地的真正所有人時,應該要提出證據,例如日治時期土地臺帳或土地登記簿等土地權利憑證、是否有長期居住於該土地之事實、國家是否曾經要求人民繳納地價稅、田賦等相關稅捐,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依法妥適認定。

石姓民衆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起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主張,彰化縣一筆土地是其祖先所有,在日據時期登記爲他祖父等人共有,1962年間,政府辦理全國土地總清查,並於1965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但因當時教育不普及、資訊貧瘠、權利意識不足,祖父不知此事致未辦理申報,而遭視爲無主土地處理登記爲國有。

石主張,該土地非無主土地也不能因已完成國有登記即謂自己已喪失權利,況且土地登記爲國有後,仍一直由其及其兄長及堂兄弟等人佔有使用,請求法院判令將土地移轉登記爲石家人公同共有,遭判決敗訴後,石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