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過錯較多一方不可打官司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宣判(本報資料照片)

《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纔能打官司離婚,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否已逾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訴請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此部分判決違憲,相關機關在2年內完成修法,法院須依本判決意旨判決。

但憲法法庭認爲,民法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此部分沒有違憲。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朱政坤提聲請案主張,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纔能請求離婚,婚姻變成只有「懲罰」目的、違憲,憲法法庭並另5案開庭辯論後,判決部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