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釋憲案 憲法法庭期求2年內修法 法務部迴應

《民法》離婚釋憲案 憲法法庭期求2年內修法 法務部迴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纔能打官司離婚,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否已逾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訴請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此部分判決違憲,相關機關在2年內完成修法,法院須依本判決意旨判決。《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24日表示,將依照判決意旨,積極研議修法。

法務部表示,對於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判決另外認爲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一事,法務部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