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交易套利還盜賣黃金450公斤 光洋科前情侶檔不認帳二審判更重
全球硬碟靶材大廠光洋科技公司許女、陳男兩名前情侶檔幹部,涉利用對外操作貴金屬交易買賣之便,虛設境外公司與光洋交易並盜賣黃金450公斤,一審認2人各判8年半及4年,上訴仍不認帳,法官認許女導致公司所受損失10億元以上,偵查迄今7年以上未見任何彌補,二審改判12年、9年。
臺南高分院指出,許女利用與陳私交,於陳代理臺中交易室主管期間,設立Alpha等公司並引進光洋科技公司開始頻繁交易,除由陳進行衍生性交易創造虛擬獲利外,許女另僱用陳女等人爲內應,利用光洋科技資源取得與Tanaka公司聯繫管道,操作買賣價差獲利,又創造多數買單、賣單互相配對,在無實體交易情況下,使光洋科技進行資金流出、流入無意義交易行爲,目的僅爲使被告許女所設立Alpha等公司賺取價差。
合議庭指出,細究許女、陳犯罪模式,幾乎可謂無本生意,用光洋科技資金購買黃金,再以更高價賣回給光洋科技,或使光洋科技爲「右手進左手出」的自損行爲,時間長達1年以上,獲利高達1億元以上,光洋科技損失達1億6千萬以上。
許女無本套利行爲,建立在其對於貴金屬行情判斷,以光洋科技的資金賺取價差,一旦走勢不如其預期,在Alpha等公司資本額甚低,又無冶煉貴金屬能力情況下,她即難以再透過相同方式套利,因而導致2015年間起Alpha等公司遲延履約狀況不斷。
然而,她在走投無路情況下,仍不知收手,竟又夥同陳、楊,以將「預售交易謊稱現貨交易」手法,取得光洋科技原應交貨給豐業銀行450公斤黃金,部分佯做Alpha等公司黃金對光洋科技履約,部分變賣獲利,此部分許女獲利高達4億8千萬元以上,光洋科技所受損失更高達10億以上,數額之高超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法定加重構成要件「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新臺幣1億元」數倍,可見犯罪情節之嚴重。
其中最不可取行爲是她離職在即,竟又與豐業銀行成立450公斤黃金預售訂單,其中200公斤由光洋科技另外購買黃金交付,剩餘250公斤均遭她侵佔,其貪婪之心,可見一斑。
許女犯罪後填補損失部分,僅匯回部分金額(259萬8千美元),其餘部分均未賠償,甚至仍保有其所侵佔黃金20公斤,自偵查迄本院審理終結已經長達7年以上,未見她有何彌補損害具體舉動。
臺南高分院指出,許女所爲導致光洋科技所受損失更高達10億以上,數額之高超過證券交易法中法定加重構成要件「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新臺幣1億元」數倍,可見犯罪情節嚴重。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