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15歲國中妹獨自走暗巷 色男竟尾隨「摸胸捏臀」

鄭男少女獨自走在巷弄,竟趁機偷摸其胸部大腿部位。(圖/示意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28歲鄭姓男子今年初見到一名15歲穿着國中制服的少女獨自走在巷弄內,竟起了色心,不僅尾隨對方,還趁對方不注意時伸手偷摸少女胸部、大腿、臀部等部位,嚇得少女急忙逃走,少女父母得知後氣報警處理。法官審理後,認爲鄭男逞一己之私慾,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少女心理恐慌,且少女表明不願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

判決指出,所謂猥褻爲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言,若爲碰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未達上開程度,應屬性騷擾範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第617號解釋足以參照;再加上,女性之胸部、臀部並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能碰觸之身體部位,應均爲身體隱私處無誤。

法官認爲,少女當時穿着國中制服,且攜帶書包,而被告見到對方隻身走在巷弄內,竟圖逞一己私慾,趁少女還來不及反抗時,觸摸其大腿及臀部等部位,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且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造成少女心理恐慌、不安全感,所爲應予非難,雖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少女父母表明不願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