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討不到錢 可以直接拿走對方身上「有價物」抵債嗎?
日前報載一名男子因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不成,遂將停在債務人家外面之機車騎走,等債務人發現機車不見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該名男子,將該男子以竊盜罪送辦。
「借錢」是人們生活經驗上偶爾會遇到的事,通常會向人借錢,必是經濟上有所困難,爲了生活、急用或週轉,不得已才向他人借錢,因此借錢供人度過難關,事後亦順利還款,本是美事一椿。但若遇到債務人以沒錢或其他各種理由拖延還款,但又感覺債務人經常吃喝玩樂,生活過得好像還不錯,甚至家中或身上有些值錢物品,並非毫無資力之人;在拿不到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拿走他家中或身上有價值的財物抵償欠款嗎?這應該是許多拿不回借款的債主心中疑問。
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在催討債務的手段上,是否就能恣意妄爲,想怎麼討債就怎麼討債?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債權人仍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償,除可確保債權實現,也不會有觸法之虞。
若想拿取債務人家中或身上值錢物品償債,基本上,物之所有權人法律上有絕對的權利保障,不容任意侵犯,除非所有權人拋棄了該物所有權之權利,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經同意下取走債務人之物。簡單講就是,債務人的物品與他欠你錢是兩碼子事,任何未經同意下取走他人物品,是不被法律允許,法院即會認定你主觀上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若是以偷竊的方式取物,會被論以竊盜罪,遭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若是趁人不備之搶奪行爲,則會被認屬搶奪罪,應負擔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甚或以毆打、捆綁、拘禁、下藥等致他人無法抗拒之強暴、脅迫等手段而強盜財物之行爲,即會被以強盜罪定罪,將會被科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
但是,看到債務人欠錢不還,難道只能束手無策,任由債務人處分家中或身上之財物嗎?其實不然,民法第151條有所謂自助行爲之規定,「爲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爲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爲限」,又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即前述民法第151條),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爲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依以上法條規定,原則上債權人應先循司法途徑救濟,例如提起民事清償債務之訴訟或調解等方式,取得一個確定之勝訴判決或調解決定,再持判決或調解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待拍賣查封物後,以賣得之金錢清償債務。
除非一種例外情形,即債務人已處分其財物,例如開始大量變賣其財物準備移民或搬家,極可能將來找不到人索討,此時才能逕行扣取債務人財物,但手段上仍不得超出必要之程度,即債權人僅得針對物品爲取物行爲,不得對債務人進行人身攻擊或限制,且在取物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諸如假扣押或證據保全等處理,否則仍會被視爲不合法之行爲,而難逃刑事犯罪之究責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但以上例外卻因認定不易或舉證困難,實務上遇到的情形很少。奉勸大家,借錢時應謹慎評估,當借款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時,應循合法途徑討債方爲上策。另外提醒,坊間常見的討債行爲,像潑漆、拉布條、丟雞蛋、撒冥紙、拿擴音器廣播、放鞭炮等看似未接觸到債務人的討債行爲,均難認合法,對於還款非但毫無幫助,還可能吃上民刑事官司,甚至被環保局以違反環境整潔、噪音、空污等相關規定裁罰行政罰鍰,錢拿不到還惹得一身腥,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