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提醒新科立委:開心報到之餘速申報財產

▲第九屆立法委員報到,曾銘宗。(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2月1日爲立法院開議及第九屆立委報到、宣誓就職日,監察院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總統、立委參選人在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即4月18日星期一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另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新任立法委員應於5月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就職財產申報,卸任立委則須於今年3月31日前辦理卸職申報。

監察院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提交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者,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監察院強調,未按時申報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理申報機關可限期命擬參選人申報,屆時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連任立法委員依法無須辦理就職財產申報,僅須於1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即可;而未連任立委部分,於105年1月31日任期屆滿後,請依規定於105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職財產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兩黨立委魚貫步入立法院議場。(圖/記者陶本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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