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總統、立委 監察院:4/18前申報獻金,避免受罰

▲第九屆立委報到。(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2016總統暨立委選舉已經結束,監察院1日指出,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實際參與選舉者計284位,依法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也就是4月18日(一)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表示,這284位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參選人,依規定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理申報機關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時不申報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於申請向監察院許可廢止專戶的54位擬參選人,則是必須在自廢止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免逾期受罰。

另外,第9屆立委已在今日就職,監察院提醒新科立委們須在5月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卸任立委則是必須在3月31日前辦理卸(離)職申報,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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