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聲請羈押案件 司法院:立即傳喚、24小時裁定

司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爲了防止檢方聲請羈押案件的被告,利用檢方抗告成功,二審撤銷發回一審的空檔逃亡,司法院舉行聯繫會議達成共識,除非「深夜始受理聲請」等特殊情況,否則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原審法院收到撤銷發回卷宗後,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

司法院日前舉行「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議」,邀集一、二審法院代表,就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況進行交流,針對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案件,依據現行「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原審法院收到撤銷發回卷宗後,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

司法院指出,例外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爲落實此一即時裁定作業流程,會議就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之障礙事由類型進行討論,原則上限於「深夜始受理聲請」、「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等情形。

會中法院代表建議,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增列訊問筆錄例稿中,「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使被告明悉違反者,將受逕行拘提之法律效果。

另有多位法院代表亦指出,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行需由法院端掃描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偵查案卷,影響法院送卷時程;爲促進抗告程序即時作業流程,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建請檢察署於移送偵查中聲請羈押案卷時,一併提供電子卷證,俾有效落實即時訊問,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