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賺錢!公務員特定情況舉發逃漏稅 可拿獎金

依照總統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佈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明定,公務員檢舉案件若涉及五種情況,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包括舉發人爲稅務人員、舉發人爲執行稅賦查覈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舉發、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爲舉發、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爲。

過去爲避免公務員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如果是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如今已有所改變。但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

國稅局舉例,里長檢舉逃漏稅時,原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得領取舉發獎金,但依照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1規定,只要是在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舉例而言,A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A里長憤而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

A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爲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20%核發獎金給甲里長,每案最高新臺幣480萬元爲限。

國稅局特別呼籲社會大衆如發現逃漏稅情事,請勇於提起檢舉,除了可維護租稅公平外,亦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