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國家從政府開始着力培育契約精神

題記:十九大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爲此,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要求全社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同時要強化政府與執法部門的法治精神。契約精神作爲當代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其核心是自由、平等、守信,即無任何欺詐隱瞞的自由締約、無任何身份差別的主體平等、無任何特權條件的恪守承諾。如果沒有契約精神這塊基石,現代文明國家將無從建立。

“契約”一詞源於拉丁文,原義爲“交易”,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契約精神”的基本定義,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並且由此派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它產生於人神約定,孕育於商品交易,是人類從自然經濟演進到商品經濟、從身份社會演進到契約社會的產物,是伴隨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而生長起來的文化奇葩。 一、關於契約精神,古今中外的幾則經典故事 契約精神起源於基督教文明。《聖經》分爲舊約和新約——在耶穌降世之前,上帝與猶太民族所立之約被稱爲“舊約”;而在耶穌降世之後,上帝與人重新所立之約被稱爲“新約”。這種神聖的契約精神,構成西方傳統文化的根基,也促成了西方商業文明的發展。但是嚴格說來,契約精神並非西方文化獨有的產物,它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誠信觀,在某種意義上屬於“同出而異名”,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必然出現的一種文明成果。關於契約精神的經典故事,古今中外都不絕於書。 第一個故事發生在美國。在紐約哈德遜河畔,離美國第十八屆總統格蘭特將軍陵墓不到 100米處,有一座孩子的墳墓。墓旁的一塊木牌上,記載着這樣一個故事:1797年7月15日,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不幸墜崖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絕,便在落崖處給孩子修建了一座墳墓。後因家道衰落,這位父親不得不轉讓這片土地,他對新主人提出了一個特殊要求——把孩子墳墓作爲土地的一部分永遠保留。新主人同意了這個條件,並把它寫進了契約。100年過去後,這片土地輾轉賣了許多家,但孩子的墳墓仍然留在那裡。1897年,這塊土地被選爲格蘭特總統的陵園,而孩子的墳墓依然被完整地保留了下來,成了格蘭特陵墓的鄰居。又一個100年過去了,1997年7月,格蘭特總統陵墓建成100週年時,當時的紐約市長來到這裡,在緬懷格蘭特總統的同時,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墳墓,並親自撰寫了孩子墓地的故事,讓它世世代代流傳下去。那份延續了200年的契約揭示了一個簡單的道理:承諾了,就一定要做到。 第二個故事“立木取信”,這是國家信用的典型案例。商鞅爲了取信於民,推行新法,下令在秦國都城南門外立一根3丈長的木杆。他當衆承諾,誰把木杆從南門扛到北門,賞10金。起初人們不相信他的話,不爲所動。商鞅便把賞金提高到50金。終於有一男子把木杆扛到了北門,商鞅立即兌現諾言,賞給他50金。商鞅此舉,使人們感到他是個說話算數的人,他也由此獲得了民衆的信任。第二天,商鞅把變法的內容貼在南門,新法很快就在秦國得到了推廣。 第三個故事講的是“閆敞還金”。漢朝的閻敞在太守官第五常的府裡做了五官掾。後來第五常被朝廷召到京城洛陽,臨行前把積蓄的130萬貫薪俸錢寄存在閻敞那兒。不料第五常到洛陽後,全家人因染上瘟疫不幸連續病亡,只剩下一個9歲的孫子。第五常臨終前囑咐孫子,有30萬貫錢寄存在閻敞那兒,可以取回來維持生計。十幾年後,第五常的孫子懷着忐忑的心情去拜見閻敞。閻敞聞聽第五常一家的不幸,百感交集,非常悲傷,還沒有等第五常的孫子開口提錢的事,便對他說:“孩子,你的生計不要發愁,你爺爺當年在我這裡存了130萬貫錢,你現在拿去用吧。”第五常的孫子很驚訝地說:“爺爺說在你這裡存了30萬,不是130萬啊!”閻敞說:“沒錯沒錯,這肯定是太守在重病之中,頭腦不清醒,把話說錯了。”說着,連忙把130萬貫錢搬出來親手交給了太守的孫子。閆敞的誠信,千古流傳。 第四個故事發生在廣東省茂名市體育彩票10060銷售點,業主林海燕。2002年8月30日上午,經常在這裡買彩票的老顧客吳先生因出差在外無法親自來買彩票,便打電話請林海燕代買700元的體育彩票。於是林海燕就墊錢爲吳先生買了彩票。當日下午,全省唯一一注518萬元大獎就落在了林海燕的銷售點上。林海燕查對彩票號碼後,發現竟是自己墊錢爲吳先生買的彩票中了獎。彩票是林海燕墊錢買的,顧客也一直未來取票,體彩具有不記名,不掛失的特點,林海燕完全可以把518萬元獎金據爲己有。但林海燕絲毫不爲獎金所動,立即拿起電話把中獎信息告訴了還在外地的吳先生。9月9日,吳先生出差回來,高興地拿到中獎彩票。吳先生要給林海燕20萬元作爲感謝,她堅決拒絕了。林海燕被評爲中國體彩發行誠信先進個人。 以上故事,足以說明,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無論在古代還是當代,法不孤起,仗境而生,大道之行,處處相應。誠信精神或者說契約精神,既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底盤操作系統。 二、契約精神推動現代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 中國有文字契約的歷史可上溯到西周時期。那時契約的使用範圍尚處於自發的、不嚴格的階段。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產關係的日益複雜,契約的使用範圍不斷擴大。 對於官府來說,契約除有督導、管制等作用外,又是進行經濟勒索的手段,於是官府創立了“稅契”制度和政策,推動了契約的使用和發展。張傳璽在其《秦漢問題研究》中認爲,中國契約有四個發展階段:一是西周、春秋邦國約和萬民約並用時期。這時的契約共有三種,借貸契約叫傅別,取予受入契約叫做書契,買賣、抵押、典當契約叫做製劑。二是戰國至兩晉使用私約時期。戰國時私人工商業大發展,契約使用範圍更爲廣泛,僱傭、土地買賣都用契約,如買賣契約、租佃契約和遺產繼承契約。另買賣衣物、布匹、奴婢也都使用契約。三是東晉到五代使用文券時期。這一時期由於紙的發明,契約開始以紙爲材料。政府爲徵收契稅,在契約上加蓋官印,當時稱文券,後代叫紅契或赤契。四是北宋至民國使用官契和契尾時期,官契是指由官府印刷的官版契紙,分爲兩聯,正契部分叫契本,存根部分叫契根;契尾是納契稅後由官府開具的收據。 契約也被稱之爲“合同”。這是因爲當書寫材料演進到紙質書寫後,契約書便寫在紙上,仍採取一式兩份的做法,然後將二契各折迭一半,用兩契的背面相對接後,寫上“合同”,如此“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紙的背面,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紙的背面。只有當兩契背面的“合同”字完全吻合,才證明都是真契。這種“合同契”,後來便簡稱爲“合同”。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均應該在契文中親自署名,或在契尾簽名方始有效。不會寫字的,也應在自己姓名位下親自畫上籤押,或畫上自己中指節印痕,有時還註明“手不解書,以指節爲明”,以此證明契約的可信度。這種方式發展到近代,則由刻好的個人印章所替代,或按上自己的中指指紋印爲憑。訂立契約時,應有第三方人士在場,而且必須在契約上寫明備案。到了唐朝,在契尾除了契約雙方主人簽名押署外,還有“知見人”或“見人”,另外還有“保人”。“保人”不僅知見了券契的訂立,還要擔保契約義務人完成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契約義務的連帶責任。這類保人,到了清朝,常稱爲“中保人”,除了擔保責任外,還起從中介紹的作用,故有時又稱“中保說合人”。 關於契約精神在現代國家的發展進程,馬克思指出:“先有交易,後來才由交易發展爲法制。……這種通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係,後來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這深刻揭示了法律產生於商品交換、市場貿易的實踐的一般規律,以及契約精神與商業文明、司法文明的伴生性。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教授指出:“契約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隨着交換行爲在時間上、空間上的分離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據以進行財產權利轉移和勞務交換的形式和程序。由於契約具有平等、自願、互利、互相制約的特點,因此它能夠減少交換過程中的不確定、不安全因素,增加交換效益。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契約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形式。” 可見,現代契約制度和現代概念上的契約精神,根源於商品經濟。在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商品交換的廣泛性、普遍性、基礎性,契約精神得以昇華,並超越簡單的商品交易過程,成爲經濟關係中一項帶有普遍指導性與高度原則性的觀念意識和行爲準則,並反過來成爲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的一種文化力量。從理論上說,契約精神的理論概括可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家。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商品經濟已經相當繁榮發達,與此相適應,有關商品交換和商事活動的規則也日漸成熟,羅馬法就是古代民商法律的巔峰。 在商品經濟和契約觀念開始流行的時代背景下,亞里士多德有條件地凝練出契約精神,並對契約精神的內核——契約正義和誠實信用作出了初步概括和闡述。隨着中世紀的歷史終結和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以及契約的普遍化,羅馬法順勢復興,一批法學家在註釋和闡述羅馬法的過程中發展了契約理論,使之成爲復興了的羅馬法和以後歐洲民商法的基石。 從實踐上說,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普遍而廣泛的商品交換模式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係這根“天然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係來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係。契約關係逐漸在社會生活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就像我國學者袁祖社所指出的:“契約在西方曾經是啓蒙和革命的聖經,從人類文明史來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藉助了兩種力量:一個是技術,一個是契約……西方近代以來的社會實質上是契約關係的社會……現代政治秩序以自由民主爲基本內容。它的實現有賴於契約並以契約爲基礎。” 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更是十分精闢地指出“迄今爲止,所有社會的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近代以來,歐洲啓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盧梭從人性和自然法的角度出發,強調契約對社會存在的基礎性及普遍性意義,並用契約思想來構築其國家理論,使契約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法律乃至政治領域,出現了經濟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契約化,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爲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至此,以往那種藉助於血緣關係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係,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係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 當人類文明進入到市場經濟時代,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爲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於是,制度化的信用體系也應運而生。本質上,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在承認人性缺陷的前提下,與每個人書寫信用的契約並預設違約的後果。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教授總結,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契約形式的普遍化,契約的思想和邏輯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和社會意識的各個領域。 三、契約精神是現代司法文明和商業文明的基石 契約精神簡明易懂又博大精深,它所體現的主體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互利精神、誠信精神、和諧精神、法治精神等等,在法律上都有完整的表達,構成現代司法文明和商業文明的基石。  所謂主體精神,指的是商品交換和契約關係中的主體地位;自由精神意味着選擇締約的自由、決定締約方式的自由、協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平等精神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公平、救濟公平;互利精神在法律上的表達就是利益關係均衡、權利義務對等;誠信精神在民法領域被奉爲“帝王條款”,甚至被視爲“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由公民誠信到法人誠信、政府誠信、司法誠信、政黨和社會組織誠信,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奠基於契約精神;和諧精神在法律上的表達就是主體之間平等、友善、公正的法律原則,以及定分止爭、化解矛盾、修復正義的司法機制;法治精神,意味着對規則的尊重和遵守,對契約的守護和履行,對司法判決的敬畏和認可。  源於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又反過來支撐和引領交易和市場行爲,並以強大的力量推動着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從低水平文明邁向高水平文明。契約精神本質上不是西方文明的特殊成分,在中國的司法史上,也不乏契約精神的高光時刻。 春秋時晉國李離,是晉文公的最高法官。他因爲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找晉文公要求抵命。文公說:“官職有貴賤之分,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卻說:“臣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享受的俸祿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給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說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好意,文公生氣地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爲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以命抵命。”他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拔劍自刎而死。 宋代法醫宋慈著有《洗冤錄》,又稱《洗冤集錄》,是法醫史上的一部驚世鉅著,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比國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里寫的法醫著作要早300多年。書中記有縣官白賢無意中辦了一個冤案,無限自責,主動辭官謝罪的故事。無論有意還是無心,只要辦了冤案,就要永遠釘在恥辱柱上。這應該成爲所有辦案人員的座右銘。 李離飲劍殉法,白賢辭職謝罪,正是中國司法史上彰顯的契約精神,千載之下,風骨凜然。 當代中國社會陷入誠信缺失和價值迷失的困境,沒有發育出成熟的契約精神和契約制度,與以下三個因素密切相關。一是從近百年前開始的對中華文化的全盤否定,使得每個人在社會中都產生了價值迷失。二是產權制度的缺失。產權是信任的載體,契約的基礎,無恆產者無恆心,更不會有誠信。第三就是政府行爲的不確定性,由於社會對政府的約束不夠,導致短期行爲頻繁發生,而享有太多自由處置權的政府在社會空間中的權力不斷膨脹,違背契約的成本很低,使社會環境變得不可預測,又直接導致了社會信任的進一步下降。 在西方,契約精神實際上是對法律效力和人格保證(或者說道德約束)的一種分離,對於法律效力的尊重,使得西方國家在社會變革和前進的途中,很少受到人力的干擾,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也更加順利。 四、傳統誠信觀應升級爲當代契約精神,支撐起國家信用體系 在傳統的儒家思想大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中國人所理解的契約精神,大致對應着“五常”之一的“信”,即誠實不欺。但是,作爲倫理道德的“信”,往往侷限於親緣與準親緣(即“熟人”)之間,圈子很小。 現代契約精神則不僅僅表現在遵守合同,其實是對規則的無條件尊重和敬畏,就是對職責盡職盡力,對承諾絕對兌現,對規則嚴格遵守。落實到社會生活層面,契約精神與誠信在外部約束力量、對主體的要求和表現形式三個方面,都有很大區別。 從外部約束力量來說,誠信講究的是自律和良知,只受輿論的約束,契約精神則非常強調外在權威。因爲契約精神的理論源頭有基督教的契約神學和人文主義的社會契約論,二者都強調契約的神聖性,也即契約的外在權威。對基督教來說,契約神聖不可侵犯,因《聖經》本身就是神與人之間的契約,神是最高的外在權威,無論是神人之間的契約,或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人都須遵守。所以基督教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大都具備深厚的契約精神。啓蒙運動後,盧梭等人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擺脫了神學的影響,但仍然強調契約的外在權威,只不過外在權威由神變成了締約雙方。契約精神還具備非常強的法制形式,也就是說,不止有宗教和倫理道德作爲約束力量,還有現實的法律進行約束。 從對主體的要求來說,誠信作爲一種道德品質,是一種倫理要求,是單方面的義務,而契約精神則意味着權力、責任和利益的平衡。締約的同時就要明確雙方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即便是神與人簽訂的盟約,也須明確規定神的責任,因此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也當如此。權責利的平衡還意味着進入契約的各方可以討價還價。《聖經》中就有好幾個人跟神討價還價。西方國家國會議員經常吵得不可開交,西方人簽訂合同前也經常反覆談判,但協議一旦簽署,就須嚴格執行。契約達成之日,就是忠實踐行諾言之始;享受權利的同時,嚴格履行義務;收穫利益的同時,就要承擔風險。這就是契約精神體現出來的權責利的平衡。 在表現形式上,人們對親緣與準親緣需要誠信,而對其他人則無須誠信。當誠信和“仁”“義”衝突時,被犧牲掉的往往是誠信。與中國傳統文化相反,契約精神把“信”作爲最基本的道德義務,並且把全社會的所有人都囊括進來,具有極大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聖經》中說到以色列人進攻迦南時,迦南有個叫基遍的民族,害怕被以色列人消滅,便希望與以色列人結盟。但神不允許以色列人與任何迦南人結盟。基遍人於是騙以色列人說自己是遙遠邊界上的一個民族,以色列人信以爲真,便籤了盟約。隨後,以色列人發現被騙,但即便如此,他們也無法毀約。這就是基督教文化強調的契約精神:即使對敵人,也要遵守規則;即便是神,也要遵守契約。 爲什麼要對敵人遵守規則?因爲規則既有約束性,也有保護作用。契約精神尊重規則,這是一種對自己、對他人負責的態度。長遠來說,這有助於創造出更好的環境,最終與合作者和競爭者達成共贏。 契約精神實際上可以看作是誠信的進化:遵守承諾的同時,尊重社會規則;保護自我合法利益的同時,尊重他人的利益。市場經濟中,契約精神更符合社會的發展。因爲現代經濟是合作經濟、分工經濟,講究共贏而不是對抗。我們需要契約精神,是爲了建立經濟社會公平的交易準則和秩序,減少交易成本,爲企業提供更健康的競爭環境,創造更多的市場共贏機會。 隨着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工商社會的深度融合,爲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傳統誠信觀應該進一步升級爲當代契約精神,支撐起一個國家的信用體系。契約精神的觀念,構成一個現代國家民主和法治的文化基礎,契約精神一旦形成,就會勢如破竹,四處滲透和擴張,從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重構一個國家的觀念地基。 英國著名科學家詹姆斯·史密森,有一項永垂千古的捐贈。1826年的一天,71歲高齡的史密森寫下一份遺囑,因爲他沒有子孫,便在遺囑中表示,死後將把所有資產留給侄子,但是,如果侄子死亡並且沒有後代,遺產將贈給遙遠的美國政府,用於在華盛頓特區建造一個“致力於知識創作和傳播”爲目的的研究學會。不幸的是,他的侄子也年紀輕輕就去世了。當時的美國總統傑克遜特地派外交官理查德·臘思千里迢迢地趕來,在英國法庭和英國人打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遺產戰。兩年後,美國人終於取得了史密森的遺產,變賣成了價值50.8318萬的美金。在當時,這筆錢可以買一座小城鎮了。可惜美國政府卻將這筆錢用於購買債券,投資失敗,虧得血本無歸。這時,曾任美第六屆總統的約翰·昆西·亞當斯以一名普通參議員的身份,強烈批評這種不講誠信、沒有責任感的行爲,認爲這辜負了一個滿心赤誠的朋友對美國的期望。當時的美國政府立即作出迴應,並馬上進行補救。國會再次立法,並連本帶息地恢復了那筆財產,用於成立史密森學會,在美國的華盛頓建造了一個以史密森的名字命名的博物館羣。如今,這座博物館羣已經擁有16個大型博物館、一個美術館和一個動物園,成爲美國乃至世界最大的博物館羣之一。而史密森學會也成爲了唯一由美國政府資助的半官方性質的博物館機構。爲了表示對史密森學會的重視,做到絕對的開明和誠信,學會的董事會至今都由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副總統、三名參議員、三名衆議員和九名非官方人士組成。在史密森離世74年後的1903年,意大利政府準備徵用史密森先生遺體所在墓園的土地。美國政府知道後,連忙派出特使帶領海軍儀仗隊,以高規格去意大利迎接這位老朋友的靈柩。據說,那天史密森的棺柩上被儀仗隊員輕輕覆蓋上鮮豔的美國國旗,而此時,憂傷的港口忽然飄起細密清涼的雨……最後,史密森的遺體被安葬在了史密森博物館總部的所在——史密森學會大廈。在這座極具歐洲中世紀風格的城堡裡,史密森先生終於安然睡去,不再流浪,供無數遊客反覆瞻仰。他的陵寢與史密森博物館羣,連同那飄揚的美國國旗,成爲了一座誠信的豐碑。這份誠信不是來自於個人,而是來自於一個國家。 問題是,爲什麼史密森要把財產交給他從未去過的美國?美國在努力爭取到他的遺產之後,剛開始爲何違背了遺囑?當僅僅是議員的亞當斯提出質疑時,美國政府爲何能立刻糾錯?這些問題的答案,正是現代文明的三個基本特徵——個人信仰、契約精神,以及有限政府,正是這些特徵,才支撐起一個國家的誠信體系。 五、建議國家從政府層面開始,着力培育契約精神 今天在經濟、制度、文化的理解和變革等方面,全世界都處在從身份到契約這樣一個重要的文明轉型的座標點上。人之爲人,基於個體記憶的血緣或身份不可能輕易丟棄,然而基於社會理性的契約,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卻愈來愈彰顯其生命力。 現代意義上的契約,事實上是一種深刻的社會理想,是自然人成爲社會人的必由之路。契約理性的深刻性在於,人類未來的希望不在於盲目的自信與過分的理想化,而在於必要的縝密與腳踏實地的契約理性精神。通過契約化來實現經濟文化與制度的變革和發展,纔是契約精神的現代意義。 因爲契約精神不是神話,它本身也不能一勞永逸地避免違約現象的存在。即便在西方,無論是平民還是政府之間,毀約也屢見不鮮。西方人在商業誠信方面做得好,重合同守信用,不是因爲有契約精神的保護,而是因爲社會制度較爲完善。 根據社會契約論,社會秩序乃一項神聖權利,而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約定,具體做法就是每個人放棄部分天然自由和權力,轉讓給“主權者”,主導社會秩序。換言之,國家產生於社會契約,國家的根本任務和目的應當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富,而公民的服從是以取得國家和法律的保護相交換的,如果得不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公民可以收回對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服從。 社會契約論在歷史上粉碎了“君權神授論”“法自神意說”,成爲近代以來論證國家、法律及政治和法治變革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主要學說,也構成了司法文明演進的基礎理論。在當代,社會契約論則發揮着構建和維護公民與國家、社會與政府良性關係的積極作用。它一方面防範政府越權和濫用權力,另一方面約束公民遵法守信。 近年來,愈來愈多地被曝光的,恰恰是我們的一些政府部門和國企在違背契約精神,甚至被成批地列入了信用“黑名單”。2018年下半年起,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切實解決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有關部署”,“信用中國”曝光了一批以政府和國企爲主的信用“黑名單”。“信用中國”網站,由國家發改委、央行指導,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辦,是政府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窗口。不管是企業、政府還是個人,上了這個網站,就意味着進入了信用“黑名單”。 現在公佈國企和政府拖欠民企賬款的案例,至少說明兩個問題:第一,國常會後,清償賬款可能執行不力,現在直接通過“信用中國”曝光來施壓;第二,政府、國企欠款也是要上“黑名單”的,給外界釋放了一種強烈的信號。 民企爲什麼被大量拖欠款項?其實人人都心知肚明。民企在政府與國企面前,毫無疑問要低一頭,處於弱勢地位。一方面,民企想到一部分業務嚴重依賴公共單位及國企,爲了後續發展,不敢過分得罪;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民企並不敢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畢竟誰都害怕被公權力挾私報復。 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首先體現在執政爲民、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將政府列入失信“黑名單”,是對政府誠信的提醒,對政府誠信的警示,意在消除政府部門的強勢心理、恃權自傲。從長遠來看,此舉體現了法制的進步,也是維護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建議國家從政府層面開始,着力培育契約精神。 首要的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改革開放以來,在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政策導向下,經濟環境變化過快,出現了一些契約精神缺失的現象,亟需以更快的步伐來完善法治。十九大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爲此,新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要求全社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同時要強化政府與執法部門的法治精神。 其次是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契約精神。這包括理論研究、 教育引導和環境薰陶。深入探索契約精神與和諧社會之間的關係,爲培養契約精神做好理論準備,同時利用一切教育途徑來宣傳契約理念,有計劃有系統地傳播契約精神,根據時代特點和未來需要,讓這一理念進入幼兒園到小學、中學、中職、大學課堂和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其三要賞罰嚴明。對社會風尚、善惡是非進行引導分流,最終達到移風易俗,讓契約精神落地生根。立約而不遵守,是對公平法治和社會道德的極大破壞,因此契約精神的左面是天平,右面是利劍:對於用欺瞞手段獲利和不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爲,必須給予嚴懲,而且不給反悔的機會。  當前社會契約精神不足也與我們的傳統文化慣性有關。首先,中國古代是以家族族長或鄉紳進行治理的社會,重視權威和德化而非規則;計劃經濟時代,單位成爲新的治理者,養成了有問題找單位處理的習慣,即使某些時候有明確的合同和規則,也習慣找領導與單位評理;進入市場經濟之後則傾向找關係,在解決問題時,更重視權力和人的作用,而不是法律和規則。  其次,現代社會很多與契約、法治等有關商業或社會糾紛,很容易被社會道德化,一些基層執法部門也喜歡用和稀泥的辦法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乘警在處理高鐵佔座事件時就稱之爲道德問題。由於司法成本過高,導致理性的人“冤死不告狀”,日常生活中人們的法治意識不足。  還有一些人爲自己不遵守契約的行爲高調辯解,如聲稱國情不同,情懷所致等。事實上,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這些現象越來越不能接受,在社交媒體和主流輿論當中,要求遵守契約、尊重規則以及呼籲法治完善的聲音越來越多,並通過社會輿論構成了一種倒逼機制,正在有力地促進全民守法社會的形成。 關鍵是,執法者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讓違背契約、不守規則以及無理取鬧的人付出法律代價,才能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把契約精神鑄入核心價值觀念,融入主流文化和現代文明,最終實現全面依法治國。

作者:國務院參事室原特約研究員 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