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融租賃被罰款150萬元,風險控制不到位,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等原因

2024年6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金監罰決字〔2024〕187號),江西金融租賃(簡稱:江西金融租賃),其風險控制不到位,導致租賃項目損失;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融資租賃款被挪用;租賃物非承租人固定資產;租賃物承租人無權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對江西金融租賃罰款15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