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遭下體腫脹男磨蹭 辣妹大聲喝斥逮色狼

新北市一名洪姓男子,去年3月及11月搭乘捷運,趁車廂內人多時以生殖器摩擦A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洪姓男子,去年3月及11月搭乘捷運,趁車廂內人多時以生殖器摩擦A女,A女轉身發現洪男生殖器腫大,下車後報警提告,A女控告洪男在兩次搭乘捷運時進行性騷擾,法院判賠102,030元。可上訴。

A女主張,首次事件發生在112年3月15日早上7時45分,當時A女在搭乘捷運板南線,由海山站前往西門站。A女表示,洪男見乘客衆多,便在其不注意的情況下,以生殖器磨蹭A女的背部。隨後,A女轉身察看,發現洪男的下體腫脹,遂於西門站下車報警。

第二次事件發生在112年11月28日,當天上午7時38分,A女再次搭乘相同的捷運路線,洪男再次對她進行性騷擾。A女大聲喝斥,引起周圍乘客的注意,最終在新埔站時,警方介入處理。

因被告的多次騷擾行爲,A女自述長期受到驚嚇與失眠,於112年12月6日起至精神科就診,累計醫藥費用2,030元,並要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202,030元。

被告則辯稱,自己月薪不到3萬元,認爲A女的慰撫金請求過高,願意賠償9萬元。

法院調查,洪男的性騷擾行爲已被臺北地院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審酌原告所受傷害程度、日常生活受影響程度,治療期間之長短、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覈減爲10萬元爲適當,是其逾此範圍之部分即不應准許。另A女的醫藥費用2,030元,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原告102,03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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