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聯社拒收更名前禮券惹爭議 消保官撂重話

金門縣聯社日前傳出拒收該社更名前所發行之禮券,引發地區消費者不滿。(圖/民衆提供)

金門縣聯社發出聲明表示,對於「異常擠兌」的禮券經查覈並非該社發行有案之禮券。(圖/民衆提供)

金門縣政府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縣聯社)日前傳出拒收該社更名前所發行之禮券,引發地區消費者不滿;該社14日發出聲明表示絕非拒收,對於沒有疑慮的禮券,本於服務鄉親宗旨,絕對會盡最大的服務,而部分有疑慮的禮券可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對此,消保官表示,該社雖已進行組織更名,但其主體仍未發生變更,未影響原先對外的一切交易行爲,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據投訴的王姓民衆表示,日前至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當下讓他感到十分錯愕與不解。明明這些禮券就是縣聯社印出來的,負責人卻理直氣壯的說因爲組織更名就不認帳了,這種「射後不理」的行爲真的很惡劣,下次不會再去消費了。

對此,縣聯社於14日發出聲明表示,該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本於企業責任,消費者權益,絕對繼續收受。但由於近日來發現非上述該社名稱禮券異常擠兌,且經查覈並非該社發行有案之禮券,出現疑似僞禮券,造成該社極大的損失,爲顧及4159員社員股東權益,自即日起對於非上述該社公開發行之禮券,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審視檢驗。

縣聯社強調,該社絕非拒收,對於沒有疑慮的禮券,本於服務鄉親宗旨,絕對會盡最大的服務,而部分有疑慮的禮券可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該社將盡最大的誠意協助與配合。

對此,金門縣政府消保官王晶英表示,儘管金門縣聯社在2015年進行組織更名,但其主體仍未發生變更,因此未影響原先對外所爲的一切交易行爲。因縣聯社依法登記的主體依然存在,根據法律,仍有義務兌現在組織更名前所發行的禮券。至於該社主張某些在更名前發行的禮券可能是「僞禮券」,王晶英強調,若禁止消費者使用,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該社應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能由消費者去承擔。

王晶英指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違反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