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發公司3月營運申報期限 延後至4月12日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過去曾因春節連假及疫情因素,宣佈延後公開發行公司營運申報期限。而今年兒童清明連假自4月1日(週六)至4月5日(週三),若按須在每月10日前申報的期限規定,則4月結算3月營收作業工作日僅剩3天。

張子敏表示,在企業及證交所均反映恐會作業不及下,金管會決議將公開發行公司3月營運公告申報期限延後至4月12日。依證交法施行細則及金管會函令規定,應公告申報營運情形指合併營收、爲他人背書及保證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