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險企不得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爲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

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網站消息,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以下簡稱《應用指引(4-6號)》)。《應用指引(4-6號)》指出,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公司不得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爲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爲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