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銀團貸款業務牽頭行承貸與分銷份額下限將被優化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去年以來,地方政府債務化解工作紮實推進。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進一步推動一攬子化債方案落地見效”。金融機構如何支持債務化解,已成爲市場關注的焦點,其中就包括了以銀團貸款模式支持、協商進行展期重組的化債模式。

爲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監管方將出臺新規。3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即“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導向,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規範銀團貸款收費,並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對此表示“(將)有利於銀團成團”。

銀團貸款業務監管規則的修訂將集中於五大方面

所謂“銀團貸款”,《辦法》第二條第二款顯示:“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據金融監管總局該位司局負責人介紹,2011年原銀監會曾發佈《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在這13年間,商業銀行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充分發揮了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風險等優勢,成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

“但隨着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總局在考慮國內實際狀況和學習借鑑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修訂,形成了《辦法》。”該位負責人表示。

具體來看,與《指引》相比,《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爲“辦法”,並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於對照實施。二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三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四是規範銀團貸款收費,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五是對銀團貸款的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銀團貸款業務的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都將得到優化

關於銀團貸款業務的分銷比例,記者注意到《辦法》的調整幅度較爲明顯。

根據《辦法》,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據金融監管總局該位司局負責人解釋,新的分銷比例主要“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也“有利於銀團成團”。

民生證券的研報顯示,銀團貸款的參與方通常包括借款人和銀團成員;其中,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又分爲“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

“牽頭行”主要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而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爲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在《指引》中,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在《指引》發佈後的13年後,這兩個下限比例重新被調整。除此之外,銀團貸款業務的籌組模式與二級市場轉讓方式也都將迎來優化。而據金融監管總局該位司局負責人的介紹,這兩項舉措的優化目標也非常明確,即“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與“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

民生證券研究機構認爲,隨着“一攬子化債方案”落地推行,金融機構支持展期重組、降低利息的舉措在各地積極推進中。

3月22日晚間,據央視新聞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在國務院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工作視頻會議上強調,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和系統觀念,持續推進地方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