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藝人代言醫療廣告 議員批衛服部過時:地方應暫緩執行

▲未來醫療業者不得再請藝人代言了。(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有鑑於醫療廣告爭議過多,衛生福利部9月30日祭出5大禁令整頓,當中赫見「藝人不得代言」一項,引來外界討論。對此,臺北市議員慶元聽批這是「跟不上時代」的立法,認爲當今社會網路發達,擁有羣衆號召力影響力的公衆人物不僅止於藝人,網路紅人實況主等影響層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呼籲衛生局暫緩執行;而衛生局則迴應,會向上往中央反映。

衛福部醫事司9月30日頒佈3項醫療廣告禁令,除了「不得刊登治療前後的照片」、「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等促銷行爲」外,更不允許刊播藝人影像,違反的醫療機構將依《醫療法》第86條裁罰,最高處25萬元的罰鍰。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藝人的定義僅限於在經濟部執業登記,並持有「藝人證」者,電視名嘴網紅部落客等不在此限,模特兒部分則有待查覈。

服部不得藝人代言醫療廣告的理由,主要是因爲許多藝人本身就「天生麗質」,而非經過醫療行爲纔有亮麗外表,恐有誤導大衆的嫌疑。但李慶元指出,有公衆影響力且容易讓民衆仿效的公衆人物不勝枚舉,運動員作家、名嘴、網路紅人、時控主甚至是AV女優等,影響層面相對藝人有過之而無不及,「衛服部如果有心,就應該全面禁止,或是規定專業背景人士纔可以代言。」

李慶元指出,中央這個法令很奇怪,在法律裡一直講不正當方式宣傳,「他把藝人宣傳,定義爲不正當方式」,認爲地方政府針對這個事情應該暫緩執行,然後給中央做具體建議,待可行性比較高的時候再執行。對此,衛生局迴應,強調會向中央反映,「暫時不執行,會注意看看仍然有藝人這樣廣告,不過我們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