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認定,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言論自由保障,3日判決違憲。圖爲隨處可見的醫美診所廣告。(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醫師黃仲立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裁罰5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前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承審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定,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違反言論自由保障,3日判決違憲、《醫療法》84條立即失效,未來醫師與醫療機構即日起都可刊登醫療廣告。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將遵循判決並研議應對措施,預計1個月內找各縣市衛生局開會討論,擬定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的管理原則,不僅限於醫師,其他醫事人員也一併討論。目前各地方衛生局已開出處分書但尚未執行的各樣態案件,會一併討論如何處理。但已完成裁罰案件,因釋憲判決不溯既往,不受影響。現行《醫療法》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爲醫療廣告。違者可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未來是否需修法,將邀請法律專家研析。

黃仲立2015年在臉書粉絲專頁刊登,關於修復皮膚老化及解決掉髮問題等療法,北市衛生局隔年認定,他的文章是醫療廣告,作成裁罰處分。

黃不服打官司請求撤銷處分,時任北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的吳佳樺認爲,《醫療法》限制僅醫療機構才能登醫療廣告,醫師不行,是對醫師進行差別待遇,侵害平等權。且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限制其言論自由,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受理後,曾分別函詢衛福部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衛福部認爲,規定有公益性質符合比例原則,但醫師公會全聯會則反對,認爲沒有人比醫師更能提供病患正確的醫療資訊,以醫師名義進行醫療廣告有其需求性及必要性。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醫師基於招徠患者的目的提供醫師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對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且由醫師本其專業提供民衆正確就醫訊息,對民衆爲醫療選擇也很重要。

本判決15位大法官立場一致,主筆大法官是呂太郎。憲法法庭指出,醫療行爲是十分複雜且專業的業務,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病患就醫選擇,爲落實病患自主權的必要,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的維護,這樣的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3日判決違憲、立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