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商銀職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理專等4人起訴
▲檢方將藏匿於林姓被告母親鍾女、胞姐林女或許姓友人處款項,循線追回。(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臺南地檢署偵辦京城商銀林姓理財專員,涉嫌詐領客戶存款、洗錢一案,檢察官偵查終結,查出林嫌等人共計詐領客戶款項至少新臺幣5077萬4908元及25萬5716.2美元,對林姓理財專員等4人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指出,臺南地檢署於106年7月19日接獲京城商銀林姓職員,不法詐領客戶數千萬元資金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情資,立即分案由李駿逸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警刑警大隊偵辦,經調查蒐證後,於106年7月27日至京城商銀等8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及傳訊林姓林姓理財專員、許姓友人及母親鍾女及相關證人,認林姓理財專員詐領客戶數千萬元資金,並與許姓友人進行掩飾或隱匿等洗錢行爲,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林、許2人均獲准。
檢方調查,林姓理財專員長期服務,知悉部分客戶有購買金融商品之資力,且該等客戶年紀較年長、退休或工作忙碌而對於金融商品購買方式不清楚或未仔細對帳等情況,進而利用該等客戶對自己的信任,佯稱以現金投資、購買基金等,使客戶陷於錯誤而於取款條等文件用印或簽名,而詐領客戶財物,並僞造申購文件、存摺摘要紀錄等方式,充當理財憑據,共計詐領客戶款項至少新臺幣5077萬4908元及25萬5716.2美元,被害人數(含家屬)至少31人。
▲檢方將藏匿於林姓被告母親鍾女、胞姐林女或許姓友人處款項,循線追回。(圖/記者林悅翻攝)
所得款項,均用以個人投資股票、購買財物,且以透過人頭帳戶輾轉掩飾或隱匿金錢流向,或透過許姓友人大額存款、提領等方式洗錢,總計提領1548萬餘元並藏匿於母親鍾女、胞姐林女或許姓友人處,經循線追回,並將扣案車輛變價,共計查扣1426萬8869元犯罪所得。
林姓理財專員所爲,系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僞造文書、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罪嫌、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嫌。許、鍾、林所爲,均系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嫌。檢方偵查終結,將林嫌4人起訴,惟主嫌林、許2人在押被告,經移審後法官未再諭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