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3.6萬管理費!包租公詭辯「我沒有享受到」 結局慘了
他拒絕繳交管理費挨告,結局慘了。(圖/AI生成)
北市一名趙男將名下房屋出租,拒絕繳交45期共3.6萬的管理費,與管委會鬧上法院,趙男以自己跟房客「都沒有享受到管理」爲由拒付,但臺北地院審酌後,判決趙男需要繳納管理費,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男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積欠管理費45期,每期金額爲新臺幣800元,累計積欠金額達3.6萬,管委會屢屢催討未果,只好提告請求給付。
趙男則辯稱,名下的房屋於109年12月起出租,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繳納,趙男還強調,「我不知道房客有無繳納管理費,這段時間我沒有享受到管理」不僅如此,趙男孩表示,房客曾向他反映,「沒有享受到管理」等語。
此外,趙男還質疑管委會的公信力,無法提供當時會議紀錄、所有權人投票名冊或所有權人會議簽到表等資料,以此爲由拒絕繳納管理費。法院判決,趙男雖與租客約定由租客負擔管理費,但法官認爲,管委會並不知情,不得以此爲由對抗管委會。
另一方面,趙男認爲管理費制定不合理云云,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不得據此拒絕繳納管理費,判處趙男應清償積欠費用,支付管委會3.6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