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一租客租房兩個月後,房東發現家被淹了…

原標題:租住房水龍頭漏水,家被淹這“鍋”誰來背?中介公司要不要承擔“隱瞞房屋瑕疵”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12日,小王通過中介公司租賃了位於莒南縣某小區的一套房屋,約定租賃時間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租賃費爲14500元。簽訂合同當日,小王將租賃費交付給小楊,雙方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小王入住後,與妻子外出兩個月,租賃房屋空置。

8月18日晚,當小王夫婦返回出租屋後,發現家裡臥室和客廳的壁紙、客廳木地板、牆裙、木門、衣櫃等多處被水淹,出現返潮發黴現象,遂馬上告知了房東小楊。次日,小楊來到出租屋與小王查找漏水原因,發現系小王外出時未將洗衣機、熱水器水龍頭關緊而導致漏水。事後,小楊委託某評估公司對家中的損失進行評估,損失金額爲19410元。

2024年8月29日,小楊將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小王賠償經濟損失19410元。

小王收到起訴狀後,倍感委屈,認爲房東小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滲水問題,卻未如實告知和及時修繕,租賃的房屋不具備正常居住條件,給自己造成了經濟及精神損失,自己已於2024年8月21日搬出案涉房屋。

2024年9月1日,小王又將小楊和中介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與房東小楊解除租賃合同,返還其租賃費、押金,要求房地產中介公司返還其中介費。

裁判結果

莒南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租賃房屋被水淹浸泡,是誰的責任?小王和小楊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租賃費如何處理?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現場的查看,明確了涉案601室房屋被水淹浸泡,系小楊安裝的洗衣機水龍頭開關角度違反常理,且未告知小王水龍頭使用方法,導致水龍頭在常規位置不能完全關閉而形成滴水現象,長時間滴水導致地面積水,造成木地板等被淹;出租屋衛生間電熱水器的水管接頭安裝時也存在瑕疵,造成臥室牆面的水淹漬和壁紙脫落。基於以上事實,小楊對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小王作爲承租人,在長時間離開租住房屋時,未檢查水、電、暖、氣是否完全關閉或排除故障,應承擔次要責任。以上隱性房屋瑕疵,房地產中介公司無法從直觀上發現,不存在故意隱瞞房屋瑕疵的情況,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小楊返還小王房屋租賃費11480元(扣去已居住兩個半月房租費3020元,)1000元的房屋押金不再返還;二、小王賠償小楊房屋被水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評估費共計7980元;三、上述費用相互抵頂,由小楊返還小王房屋租賃費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