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貪逾45億元判死緩 大陸法學家認受賄罪廢死有積極作用

恤刑慎殺!鉅貪逾45億元判死緩,大陸法學家認受賄罪廢死有積極作用。圖爲山西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貪污受賄10.4億餘元人民幣受審。(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報導,大陸「2021年度中國法治實施十大事件」發佈,山西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貪污受賄10.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45.24億元)「逃過一死」案入選。大陸著名法學家陳光中6日撰文指出,張中生二審改判死緩一案,體現了大陸司法機關在受賄罪上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態度,這可能對今後逐漸減少、甚至廢除受賄罪的死刑適用,具有積極作用。

張中生是中共呂梁市委前常委、副市長。2018年3月28日,山西臨汾中院對其以受賄罪(數額10.4億餘元人民幣)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二審審理期間,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親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山西省高院決定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陳光中受邀撰文詳解「張中生案」的司法價值和意義。他在《張中生二審由死刑改判死緩的法治意義》中指出,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一直是重要命題,探究此案二審改判的原因有利於正確把握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問題。

中國司法對死刑一直堅持「保留死刑,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態度,這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廢除部分犯罪死刑適用的修改中得到充分體現。陳光中分析認爲,對於職務犯罪,雖然中國目前仍保留有死刑,但中共十八大以來判處的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數額增加,死刑適用案件數下降的特點,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有力地改變了「死刑過重,生刑過輕」問題。

他表示,此次二審法院改判,就是考慮到張中生雖然符合死刑的適用條件,但由於二審期間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基於「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考慮,決定改判死緩並終身監禁,這體現了「當寬則寬」、「嚴中有寬」中從寬的一面,嚴格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根據大陸《刑法》及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陳光中指出,從該款的規定來看,即使被告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死刑的適用仍需要更爲綜合的研判,法官對此具有裁量空間,而並非必然判處死刑。

同時,根據前述《解釋》第4條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陳光中直言,張中生案二審改判死緩也體現了在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死刑適用中,犯罪數額只是其中的一個裁量要素,具體是否應當判處死刑還要綜合本案其它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被告表現等,這有利於扭轉「唯贓判刑」的錯誤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