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返營輾坑摔車身亡 二審判國賠

陳姓現役軍人5年前因輾壓后里區某處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撞上分隔島身亡,家屬請求國賠,一、二審判賠,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陳姓現役軍人5年前騎機車沿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段,欲返回營區,行經該處路口處時,因輾壓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撞及三豐路三段之分隔島,因頭部、身體多處嚴重傷害,送醫不治死亡。陳的家屬認爲其管理單位二工處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請求國賠,一、二審認定二工處有疏失,判賠500多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現役軍人當時騎乘機車,輾壓該處的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又撞及三豐路三段的分隔島,導致頭部、身體多處嚴重傷害,送醫不治死亡。死者家屬認爲二工處臺中工務段人員有疏失,分別提出過失致死罪告訴,但不起訴,於是再提國賠。

判決書表示,該處坑洞長2.1公尺、寬1.5公尺、深7公分,所在位置爲三豐路三段與馬場路三岔路口內,約在三豐路三段北上外側車道與路面邊線向北延伸處,坑洞處清楚可見道路鋪面碎裂、手孔蓋外露。而機車不如其他四輪客貨車穩定,機車需隨時保持平衡。

一審認定,道路有坑洞應及時修補,若未能及時修補,也應放置警示標示,以免造成用路人危險,以免造成用路人之危險,二工處卻怠於作爲,致使陳姓軍人行經路面坑洞處而人車倒地,就道路之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而判決二工處應賠償陳姓軍人之父、母及姐扶養費、殯葬費及慰撫金合計531萬餘元。

全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定,仍維持一審原判,另因陳姓軍人家屬已領取17萬餘元的殮葬補助費,必需扣除,判賠514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