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白牌車載客收250元 男子遭吊扣牌照6個月

謝男不服提起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改片,僅吊扣牌照6個月部分維持,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一名謝姓男子遭民衆檢舉,用自用小客車載客並收取250元,因此經嘉義區監理所舉發後,他被交通部公路局裁處14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8個月,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謝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部分,僅吊扣牌照6個月部分維持,可上訴。

判決指出,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嘉義區監理所據民衆檢舉資料,調查發現謝姓男子,在2022年11月10日下午3點,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載客自嘉義大林火車站至佐登妮絲絨堡生技園區,並收取費用250元。

因此,認定謝男有未經覈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情事,嘉義區監理舉發他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之後,交通部公路局裁處14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8個月,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謝男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爲,謝男於2022年7月13日(第2次)違規行爲並非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予以裁處。則謝男本次載客自嘉義大林火車站至佐登妮絲絨堡生技園區,並收取費用250元,尚難謂是第3次未經覈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違規行爲。

交通部公路局卻以其是第3次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裁量基準裁處原告14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8個月,即有違誤,原處分此部分,應予撤銷。不過,原處分吊扣牌照6個月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謝男請求撤銷該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