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身障者「吐痰抹扶手」搞烏龍 監院糾正北捷
臺北捷運。(本報資料照)
臺北捷運去年發生旅客衝突事件,一名身心障礙男子疑似朝手上吐痰後摸扶手,遭其他人制止而發生衝突,事後北捷也依《大衆捷運法》對男子開罰。不過監委王幼玲、高涌誠調閱監視器發現事實情況與新聞稿內容有出入,指出裁罰錯誤、對外說明誤導民衆,並通過提案糾正北捷。
監委指出,中度自閉症乘客遊男去年9月1日搭乘臺北捷運,在車廂座位重複短暫拉下口罩、手指沾嘴巴及手扶扶手杆的動作,遭楊女責罵,楊女持不明液體噴灑車廂內扶手杆與遊男的手部及臉部,引發遊男推打行爲,楊女以雨傘反制遊男,2人衝突造成旅客驚惶逃避,遊男被站務人員帶到捷運站大廳,楊女又用不明液體噴灑眼睛,而北捷員工全程在旁邊未採取相關措施。
監委提及,北捷同日對外宣稱,這件衝突是1名身心障礙男子於車廂內吐痰並塗抹扶手杆,其他旅客制止時產生糾紛,北捷已依違反「大衆捷運法」對遊男開罰。
監委表示,該男並沒有在車廂內吐痰並塗抹扶手杆之行爲,北捷未充分確認事實,亦未進一步求證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僅依乘客意見逕對遊男處以罰鍰,影響人民權益,應予以糾正,北捷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而相關媒體及北捷對外的說明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民衆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偏見之情形,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檢附遊男調查筆錄、遊男資料及衆多與移送案件無涉之捷運錄影畫面,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函請環保機關裁處,惟本院調查還原事實真相,遊男並無違反前揭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痰之行爲,該分局未釐清事實,未調閱捷運監視錄影畫面及查證相關人的所見所聞,逕送環保機關裁處,又移送資料未經篩選,均應檢討改進並加強教育訓練。
調查報告提及,警方製作遊男詢問筆錄,其中記載之遊男回答內容實際爲遊男母親代爲回答,且本案楊女之怒罵與攻擊行爲涉嫌違反刑法傷害罪、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員警並未詢問遊男及其家屬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於筆錄內,又未對楊女或其他證人進行調查並製作詢問筆錄,亦有疏失。
監委呼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或員警在製作筆錄時,認爲當事人在陳述能力方面不能爲完全陳述,或言語方面有困難時,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向法扶申請檢警陪偵、提審或進行電話法律諮詢,法扶從寬認定指派律師當場協助當事人瞭解法律爭議及權益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