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斷人手臂判8年10月 檢再上訴
彰化男寵物店員手臂遭柴刀狠砍斷,2兇手殺人未遂變重傷害,檢不服再上訴。(本報資料照片/李易昌臺中傳真)
彰化24歲林姓男寵物店店員,2023年在店內遭張姓、陳姓男子持柴刀剁斷手臂,一審張男、陳男被依殺人未遂罪判11年、10年刑期,二審認爲2人剁斷手臂後就停止並報案自首,有脫衣服綁傷口止血,撤銷原判決改依重傷害罪均判8年10月,但檢方認爲理由矛盾,上訴第三審。
檢警調查,張男、陳男與林男互不認識,2人在行兇前3天先佯裝購物糾紛製造衝突,行兇當晚,2人到店後就噴灑辣椒水,隨後張男抽出柴刀猛砍林男右上臂,陳男則持鐵錘猛敲擊林男右肩膀。
林男不敵猛烈攻勢,失血過多當場昏迷,壓制在林男身上的張男竟還指示陳男砍斷林男右前手臂,2人行兇完打電話回報「完成任務」,同時清除電話紀錄、重置手機,脫衣服綁在林男遭砍斷手臂的傷口止血,然後報警自首,重傷的林男被送醫後撿回一命。
張、陳在一審時否認殺人未遂,辯稱只是想砍下林男手臂,但法官認爲2人受指使、計劃縝密,攜帶柴刀、鐵錘行兇達7、8分鐘,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各判11年、10年。二審法官認爲2人沒放任林男在地不理,是教訓、威嚇,非要取其性命,僅有重傷害故意,改依重傷害罪各判8年10月。
臺中高分檢不服提起上訴,檢方認爲,人體四肢都有大動脈經過,有理性及基本健康知識的人都能預見用利器砍斷手腳可能造成失血過多死亡,張、陳2人拿柴刀砍斷手臂、拿鐵錘重擊導致林男頭骨骨折,都能預見致死結果,顯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判決理由矛盾且理由不備,違背倫理及經驗法則,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