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犯36案只判4年10月 檢方認太輕將再上訴

被告吳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到各處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約定每日報酬3000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39歲吳姓詐騙車手取款363萬2365元,一審被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判處4年10月徒刑。檢方認爲吳男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徒刑,法官僅判應執行4年10月徒刑,判決太輕,不足以警懲被告並促使其悔改自新矯正,將再提上訴。彰化地院表示,合議庭審酌各情狀後依法量刑,尊重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6月間,被告吳男加入通訊軟體羣組中身分不詳代號「順風順水」、「牛軋糖」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職務,負責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到各處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約定每日報酬3000元。

吳男於2023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6日間,提領36位民衆受騙匯出的款項,總計取款363萬2365元,一審時被彰化地院將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共36案,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檢方認爲,吳男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最終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約爲總刑期10%,等同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期中,有9成犯罪刑期不需執行,不僅不足以警懲被告並促使其悔改自新矯正,且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等和解賠償,更對詐欺犯罪難以嚇阻。

檢方強調,將上訴請求法院應再詳加審酌政府當前嚴懲詐欺集團犯罪刑事政策、有效反映正當國民法律感情,以及被告之違法程度、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適當刑。

彰化地院表示,被告於詐欺集團僅是車手角色,合議庭量刑是依據被告犯罪行爲,斟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量,考量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劃及分工情形,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定應執行刑,該院尊重檢方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