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法保障公務員辭職權利 上級不得拒絕

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近日函請立院審議。(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考試院會2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爲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增訂公務人員若要辭職,應提出書面,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條文。但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覈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

修正草案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不過,爲保障復職權利,也增訂復職規定。爲保障公務人員生命身體安全,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另外,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的命令,如認爲命令違法,負報告義務,但長官認爲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草案明定應於書面署名,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