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虐童 補習班負責人判2年4月
補習班負責人林漢凌(紅衣者)十大酷刑凌虐梁姓男童,最高法院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2年4月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劉女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金女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四年。兩人未上訴而確定。
檢方調查,樑童二○○六年至二○一三年在補習班就讀,當時才二歲,被三人以「十大酷刑」虐待,像強壓頭進水、搬書及刷廁所等不當勞動、罰半蹲,蹲不好就交互蹲跳,以軍中「桂河大橋」跨椅懸空雙手苦撐數分鐘。
樑童冬天脫光被要求站在洗手槽衝冷水、被抓腳踝在空中旋轉丟出,拇指還被撞斷;林等人或稱樑童身體有細菌,必須隔離不準入教室、不能喝水及小便、不準吃午餐和點心、逼吃發黴麪包、麻辣燙、酸辣湯、用愛心小手暴打全身、命他不準用桌椅,只能趴地上寫字。
樑童二○一四年十一月間從媒體得知其他幼童遭虐,回憶起就讀時期恐懼,身心出現異常,父母帶往醫院,確診罹患長期創傷後壓力症(PTSD)。
林女三人否認犯行,檢方依樑母保留當年受虐照、補習班多名老師作證、樑童就診紀錄及診斷證明書,依法起訴。
林漢凌一審判刑三年十月,二審認爲林女從事幼兒補教業,對兒童教養、照顧應有較高專業能力及耐心,竟共同施虐,害男童罹長期創傷後壓力症,妨害身心健全發育,改判她二年四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