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企陸生來臺 比照臺生轉入學甄試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24日修正發佈,未來隨同父母來臺停留的未滿18歲子女,申請就讀與學歷相銜接的高級中學時,必須比照臺灣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
移民署表示,原來有關跨國企業大陸人士子女在臺申請就學,與其他大陸人士進入臺灣相關規定不同,所以修正該辦法第4條,讓大陸人士隨同來臺子女申請轉、入學方式與臺灣學生一致。新修正條文26日起實施。
移民署指出,原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擔任跨國企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人員調動來臺3年內,爲其隨同來臺停留子女申請就學,可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與學歷相銜接的臺灣各級學校。
新修正條文改爲,隨同來臺停留之未滿18歲子女,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