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馬英九泄密案遭判刑4個月 委任律師怒上訴喊公開審理

▲前總統馬英九被判有罪後出席活動。(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下同)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高等法院15日二審改認定馬英九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判決書上還寫出馬英九「顯然不足表率」。馬英九辦公室31日指出,馬英九已於上午委任律師,針對泄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高院宣判之後,馬英九當時出席活動前受訪十分不悅,他說這的判決結果跟先前3個相關判決結果不一樣,所以其中有問題一定要釐清,他強調,這是有關憲法訴訟,不只是爲他個人權益,而是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行使不該受限制,「我一定要釐清、我一定會上訴!」

記者提問,是否如馬辦所說,監察委員陳師孟從上任至今的言行造成了法界寒蟬效應?馬英九表示是不是有關,社會自有公評;而被問到判決書說「顯然不足表率」,馬英九則爆氣回嗆,「這樣的案子,如果回家睡大覺才叫不足表率」。

馬辦新聞稿全文

馬前總統辦公室今(31)日表示,馬前總統已於今日上午委任律師,針對泄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因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上訴狀同時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前總統辦公室指出,本案卷內資料顯示,行政院前院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皆曾證稱,102年8月31日與馬前總統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即102年8月31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高院判決未依證據,強爲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等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馬前總統辦公室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衆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爲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泄密案的前七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前總統辦公室強調,「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泄密並不構成犯罪。馬前總統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黨鞭和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爲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如果這樣是泄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泄密?臺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爲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前總統辦公室表示,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馬前總統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